RP1649 v2 REV 利用世界银行贷款—— 桂林市环境综合治理工程 移民安置政策框架 桂林市环境综合治理利用世行贷款项目管理办公室 2014 年 6 月 一、项目概况及目标描述 为全面提高桂林市环境质量,改善百姓生活环境,实施桂林市环境综合环境 治理工程项目刻不容缓。为此,桂林市向世界银行拟申请贷款实施桂林市环境综 合治理项目,贷款额 1 亿美元(折合人民币 60300 万元,汇率 1∶6.03) ;自筹资金 35209 万元,资金来源为地方财政。本项目是为解决和保护漓江河流域及桂林城 镇环境质量的社会公益性项目。实施后不仅可以改善桂林市各城区的市容市貌, 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保护漓江河流域的碧水青山,促进漓江水系污染综合整治, 保护生态安全,而且可以更好地改善桂林市的投资环境,促进桂林市城乡经济社 会的加快发展,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桂林市属于经济欠 发达的西部城市,工业基础薄弱,财政收入有限,资金缺乏,因此,能利用世行 贷款进行桂林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环境综合治理,改善生态环境具有十分重要 的意义。 本项目包括如下五个子项目:  桂林市供水管网工程  市区污水处理厂及泵站改造、城市排水管网改造工程  污泥处置工程  桂林市水环境监测与污染源管理信息系统  能力建设和项目实施支持 由于上述子项目中,污泥处置工程位置尚未确定,并且在可研阶段本项目供 水管网和城市排水管网走向以及实施方式并未十分确定,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可能 会产生管网走向以及实施方式的变更和调整。为此,借款人同意在永久征地、临 时占地、房屋拆迁等移民影响不可避免时按照世行政策程序和政策进行土地征 收、临时征用以及房屋拆迁。本安置政策框架制定了原则和指导,在项目实施中 若需要征地拆迁时,用于指导后续的《移民安置计划》准备和实施。 -1- 二、移民安置的目标、定义及主要原则 世界银行资助的项目中,借款人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来减轻项目造成的负面 社会影响,包括土地征收带来的负面影响。世界银行政策手册 OP4.12 中关于非 自愿移民的规定,提供了必要的政策目标和原则方面的指导,适用于项目产生的 与土地征收和安置相关的影响。 应采取各种合理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征收土地并减小所有与安置相关的负 面影响。如果征收土地和相应的影响都不可避免,安置政策框架的目的是使所有 受影响人群(移民的定义请见下文)都能以重置成本(重置成本的定义请见下文) 获得财产和其它赔偿,通过相应的援助和恢复措施向他们提供充分的机会以提高 或至少恢复其收入和生活水平。 “移民”是指那些因为上述活动,(1)使其生活水平受到不利影响;(2)或 任何房屋的所有权、权力或利益,土地(包括宅基地、农田和牧场)或其它动产 或不动产被临时或长久地征收或占用;(3)或其生产资本受到临时或长久的影 响;(4)或其经营、职业、工作或居住场所或习惯受到不利影响;以及 “移民” 定义中所包括的所有需要搬迁的人。 “重置成本”的定义如下:对于农业用地,是指被影响土地附近具有相等生产 潜力或用途的土地在项目之前或移民之前的市场价值,以二者之较高价值计算, 加上为达到被影响土地标准的征地费用和一切注册及转让税费。对于城区内的土 地,是指具有相等规模和用途,具有类似或改善的基础设施和服务,且位于被影 响土地附近的土地在移民之前的市场价值,加上一切注册及转让税费。对于房屋 及其它建筑,是指建造一个地域和质量类似或胜于被影响建筑的替换建筑,或修 理部分受到影响的建筑所需材料的市场成本,加上将建筑材料运输到施工现场所 需的成本、人工成本及承包商费用和注册转让税费。在确定重置成本过程中,财 产的折旧和材料的残值不予考虑,也不从被影响财产的估价中扣除来源于项目收 益价值。如果本国法律不能满足全额重置成本的补偿标准,将以其他措施补充本 国法律规定的补偿,从而达到重置成本的标准。此种追加援助有别于世界银行业 务政策 OP4.12 第 6 段中的其他款项下规定的移民安置措施。 -2- “土地征收”是指由于实施项目,一人非自愿地失去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或 接近机会。土地征收可导致一系列相关影响,包括失去住宅或其他固定资产(围 墙、井、坟墓或其他土地上附带的建筑物或改善设施)。 “安置”是指向受影响人员提供充足机遇,以恢复生产力、收入和生活水平的 过程。 “截止日期”是一分界日期,在此之前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确立受影响人口有资 格得到补偿或其他援助。截止日期在移民安置计划中确定,通常与受影响人口的 普查日期或造成拆迁的具体土建工程的公示日期一致。在截止日期之后进入项目 区域的人没有资格获得补偿或其他援助。 世界银行业务政策 OP4.12 为移民安置计划和实施制定了主要的指导原则, 其中与此移民安置政策框架相关的原则如下: (1) 在任何情况下,设计项目及安置计划时,应从提高移民发展的机会考 虑,并使移民在项目活动的开展、服务及相关设施的新建过程中充分受益。 (2)所有移民有权获得受损失财产的赔偿,或以等价的援助形式代替赔偿; 对损失的财产缺乏法律权利的人,也不会被排除在获得赔偿权力的人员之外。 (3)安置计划中赔偿率的制定源于向所有损失财产的集体或个人的赔偿, 决不允许根据折旧或其它理由对赔偿金额打折扣或减少赔偿金额。 (4)当征收耕地时,应通过共有土地重新分配优先依土安置。如果移民耕 地收入仅占其收入的小部分,只要失地移民愿意,可采取现金补偿。 (5)由于土地征收而置换的住房或宅基地,或商业经营场所、农业生产场 所,应至少和损失的场所有相当的使用价值。 (6)应尽量缩短安置过渡期,在居民受影响之前就应支付相关的财产赔偿, 以便建造新的住房,移动或重置固定资产,在实际安置开始之前,实施一些减缓 搬迁影响的措施。应对未能获置换房屋的移民给予一定的过渡期支援,直到获得 置换的房屋。 -3- (7)制定移民安置计划的过程中,应和移民磋商,接受他们的请求及建议。 移民安置计划应以易于被移民所理解的方式向移民公布。 (8)安置后应保持或提供好于原有的社区服务水平和可获取的资源。 (9)借款人负责提供与土地征收及安置相关的所有费用。在安置和恢复过 程中充分满足财、物方面的需求。 (10)移民安置计划应包括适宜的机构安排,以保证及时有效地设计、规划 和实施移民安置和恢复措施。 (11)适当安排有效的内部、外部监测机制,监测移民安置措施的实施。 (12)制定必要的移民申诉途径,向移民提供申诉程序的内容。 三、移民安置法律与政策框架 移民安置政策框架的基本目的是确保安置计划及实施符合世界银行业务政 策 OP4.12。同时,对于本项目中的任何土地征收和移民安置活动,将遵守一系列 国家法律法规,具体政策框架详见下表 1 所示。 表 1 项目移民安置政策框架 层级 政策文件 生效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07 年 10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004 年 8 月 28 日 (国务院令第 256 号) 1998 年 12 月 27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 590 号) 2011 年 1 月 21 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 号) 2011 年 6 月 7 日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 2004 年 10 月 21 日 号) 国家与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 中央部 2004 年 11 月 3 日 [2004]238 号) 委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 2006 年 8 月 31 日 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片区综合 2005 年 7 月 23 日 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14 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 2006 年 4 月 10 日 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 号)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10 号) 2002 年 1 月 1 日 广西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2001 年 7 月 29 日 -4- 层级 政策文件 生效时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 2010 年 1 月 1 日 (桂政办〔2010〕9 号) 值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广西壮 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 年 4 月 16 日 (桂劳社发〔2008〕81 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保障厅等 部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 2008 年 3 月 14 日 知》(桂政办发〔2008〕18 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 2011 年 12 月 8 日 施意见》(桂政发〔2011〕66 号) 《关于印发广西就业专项资金有关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桂 2011 年 11 月 8 日 财社〔2011〕213 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 2013 年 1 月 31 日 知》(市政〔2013〕15 号) 《桂林市城市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 桂林市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被征地农民培训就业和社 / (市政〔2009〕65 号) 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 2005 年 12 月 1 日 (市政办〔2005〕153 号) 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业务政策 OP4.12《非自愿移民》及其附件 2002 年 1 月 1 日 世界银 行 业务程序 BP4.12《非自愿移民》及其附件 2002 年 1 月 1 日 上述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构成了向受土地征收和移民影响的人提供补偿和 恢复生产生活的法律基础和政策框架。 四、移民安置计划的准备及审批 借款人负责准备及实施安置计划(包括满足与安置相关的所有经费)。但是 土地征收及移民安置的很多方面由区\县级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借款人将通 过项目管理机构对项目活动进行必要的协调,以保证制定有效的移民安置计划并 实施。移民安置计划应与地区建设、资源开发、经济发展及环境保护结合起来, 充分体现当地经济和受影响移民发展的可持续性。考虑当地自然和社会经济情 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移民安置计划,有效恢复移民的生产和生活水平,并保持可 持续发展能力。 -5- 一旦确定项目实施中不可避免征收土地,有必要进行非自愿移民,并确定了 被征收土地的数量和移民影响,此时,应开始准备并向世界银行提交相应的移民 安置报告文件,如移民安置计划、简要移民安置计划等。另外,相关联项目需要 进行尽职调查。在准备移民计划的过程中,截止日期需要设定。 只有这些报告得到世界银行的审查通过后,项目办和项目实施单位方可启动 实施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和移民安置活动。土建之前需要补偿到位,安置房或过 渡费也需要提供给受影响人。 移民安置计划应根据恢复生计和生活水平可能需要的时间,合理估算出过渡 期,并确保移民在此过渡期内获得帮助。借款人通过人口普查来确定并列举子项 目中需要被征收土地和被搬迁的人员,决定哪些人员有资格接收帮助,并防止无 此资格的人员涌入;通过社会经济调查来确定受影响地区中负面影响的范围和程 度。人口普查必须覆盖所有受直接影响的人群,社会经济调查可以采取抽样。 移民安置计划包括完整的移民安置计划以及简要移民安置计划(简要安置计 划请参见世行业务政策 4.12,附件 A)。完整的移民安置计划要求所有的移民在 任何时间都受到重大影响或者受影响人数超过 200 人。简要的移民安置计划在受 影响移民人数不足 200 人时准备。 如果需制定移民安置计划,需要按照此移民政策框架中的政策原则、计划及 实施安排来制定。移民安置计划应以准确的人口普查及社会经济调查结果为基础 来制定,并制定缓解各类因移民而带来的负面影响的措施(例如,财产赔偿、过 渡期援助、经济恢复援助)。这些措施必须是项目的一部分。基于负面影响的各 种类型,安置计划特别应注意以下几点: (1)导致征收土地的活动描述; (2)潜在负面影响的范围和程度; (3)社会经济调查和人口普查基线结果; (4)与土地征收和移民安置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回顾; (5)对于受影响的所有类别的具体财产赔偿率(或可选择的其它办法); (6)采取任何必要的其它安置措施以向移民提供恢复经济的机会; (7)赔偿及其它援助合格标准; -6- (8)重置安排,必要时应包括过渡期援助措施; (9)必要时,选择并准备安置地点; (10)恢复或重置社区基础设施和服务; (11)组织机构安排,以便实施; (12)协商及信息公开安排; (13)安置实施时间表; (14)成本和预算; (15)监测评估安排; (16)申诉处理程序; (17)汇总权益表。 如果需制定简要移民安置计划,也应按照此移民安置政策框架中的政策原 则、计划及实施安排来制定。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移民人口普查和受影响财产评估; (2)描述要提供的补偿和其他安置援助(措施); (3)合格的补偿标准; (4)协商及信息公开安排; (5)为实施而做出的组织机构安排; (6)时间表和预算; (7)监测评估安排; (8)申诉处理程序; 五、移民补偿与安置权利 所有受影响移民有资格得到补偿和/或其他形式的援助,具体细节与他们所 受影响的性质有关。 一般而言,有资格获得补偿的人将包括受到以下方式影响的人口: 移民可以划分为以下三种:a)对土地拥有正式的合法权利的人(包括国家法 律认可的一贯的和传统的权利);b)在截止日期(普查开始)时对土地并不拥有 正式的合法权利,但是对该幅土地或财产提出要求的人——这类要求为国家法律 -7- 所认可,c)或通过移民安置规划中确认的过程可以得到认可;以及那些对他们占 据的土地没有被认可的合法权利或要求的人。 情况属于第 (a)和(b)段的人,获得丧失土地的补偿和其他帮助。情况属于第 (c)段的人,可获取移民安置援助,以代替对他们所占据土地的补偿,以及为实现 这项政策中制订的目标而提供的其他必要帮助,前提是他们对项目区域土地的占 据早于借款方规定的而世行也接受的一个截止日期。 在截止日期之后侵占该区 域的人无权获取赔偿或任何形式的移民安置援助。 (a)、(b)和(c)段中涉及的所有 人都能获取土地以外的财产损失补偿。 移民安置计划的目的是保证移民有充分机会重置损失的财产,改善生活水 平,或者至少恢复他们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为达到此目标,应该确保识别出所有 的移民,并确保所有的移民认为移民行动计划中的补救措施是合理的。特别地, 受影响移民将有权得到以下类型的补偿和安置措施(总结见表 2): (1) 失去农地的受影响人口 a)补偿丧失农地的优先机制是提供有同等生产能力并使受影响人口满意的替 换土地。如果无法确定令人满意的替换土地,则可提供重置成本补偿。如果移民 并没有将获取土地作为优先考虑的方案,除了土地和其他财产损失的现金补偿 外,还应另行提供以就业或失地农民社保为主的安置方案。 b)受影响人口将以市价得到青苗的补偿,对于经济林木,以净现值补偿,对于其 他固定资产(附属建筑物、井、围墙、灌溉改造设施),以重置成本补偿。 c)对于临时性的土地使用会支付补偿,补偿率与使用期限有关,且土地或其他资 产将被恢复到使用前状况。 (2)丧失建筑物的受影响人口 a) 丧失建筑物的受影响人口,要么是以实物进行补偿(通过替换同等大小的、 令被拆迁人口满意的建设用地和房屋),要么以重置成本进行现金补偿。同时提 供搬迁协助。 -8- 对于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将在邻近区域提供同等条件的宅基地用于房屋 重建,并按照完全重置价标准进行现金补偿;或者直接提供安置房供被拆迁人选 择; 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将由被征收人协商选择具备资质的房地产评估公司 对房产进行市场价值评估,在此基础上协商确定补偿金额和安置方式,征收人应 同时提供安置房供被征收人选择。 b) 如果土地被部分征收之后,剩余的住宅土地不足以重建或恢复相同大小或价 值的其他构造的房屋,则应被拆迁人口的要求,将以重置成本征收整块建设用地 和建筑物。 c) 对于固定资产,补偿将以重置成本价支付。 d) 租赁房屋居住的租户将与房屋的所有人协商解决租约解除产生的损失补偿 问题,并将能够获得由借款人提供的寻找其他住处的帮助和搬迁支出的资助。 (3)失去生意的受影响人口 失去生意的相关补偿包括:(a) 提供相同大小和客户可及性、令被迁移的经营者 满意的替代经营地块;(b) 失去经营性建筑物的现金补偿; (c) 在过渡期间失 去收入(包括员工工资)的过渡性支持;以及(d) 搬迁成本。 (4)弱势群体 项目涉及的弱势人群,包括老人、残疾人、和以妇女为首的家庭,应在普查中予 以识别确认。 针对所有受影响的人员的补偿与安置条款均适用于此类人群。此外,弱势人群也 将享受到额外的协助,以保证项目的实施使得他们的收入和生活得以恢复或者改 善。 (5)少数民族 少数民族的移民问题尤其复杂,移民活动可能对他们的身份特征和文化延续造成 严重的不利影响。因此,借款方要探寻所有可行的项目设计方案,以避免这些群 -9- 体的实际迁移。如果迁移无法避免,应为这些群体制定出以土安置的战略,这一 战略要在协商的基础上制定,并符合所影响少数民族的文化特征。 (6)基础设施和服务 对于受影响的社区,免费恢复或更换基础设施(如水资源、道路、污水系统或供 电)和社区服务(如学校、诊所或社区中心)。如果确定了新的安置地点,免费 向被迁移安置人员提供与当地标准一致的基础设施和社区服务。根据移民的选择 建立与新环境相适应的社区组织模式。要尽可能保存移民以及安置社区现有的社 会和文化体制,尊重移民关于是否愿意迁至现有社区和人群中的意见。 表 2 各类受影响移民获得补偿和安置的权利 影响类型 受影响人群类别 补偿类型 安置政策 村内土地调整或现金 受影响村的拥有 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费,和耕种 补偿,技能培训,就业 正式土地使用权 永久性土 作物的青苗补偿费 促进与扶持,以及被征 的村民 地征收 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 暂时租用土地耕 协助寻找其他农地租 耕种的青苗补偿费 种的个人 用 农村集体土地上 新的住宅用地,受影响建筑物的完 规模和通达性方面可 受影响建筑物的 全重置价的现金补偿费,搬迁补助 接受的新的住宅用地 所有者 费,临时过渡安置费 地块 规模、区位和质量相 房屋拆迁 国有土地上受影 以市场评估价为基础,对房屋进现 当,且为被征收人所接 和重建 响建筑物的所有 金补偿;同时提供安置房供被征收 受的安置房或足够购 者 人选择;搬迁补助费,过渡安置费 买此种房屋的补偿资 金 与房屋的所有人协商解决租约解 协助寻找其他房屋租 房屋租户 除产生的损失补偿问题 赁 1)新的经营地块或基于重置成本 非住宅建 被迫迁移的工商 的现金补偿; 2)针对经营性建筑 大小、区位和经营条件 筑物的损 业经营者及其员 物损失的现金补偿; 3)失去收入 方面均可接受的新的 失 工 (包括员工工资)的过渡性支持; 经营地块 4)搬迁成本补助 附属物及 附属物及其他资 其他资产 基于重置成本的现金补偿 产的所有者 的损失 将受影响设施恢复到原有状态和 应及时恢复基础设施 基础设施 受影响设施的所 功能或向相关部门提供用于恢复 和服务,以对当地社区 损失 有者或负责机构 的资金 不造成影响 各种类型 弱势群体,如贫困 给予额外的扶持,保证他们的收入 的直接损 人口、老年人、残 水平和生活水平得以恢复或改善 - 10 - 影响类型 受影响人群类别 补偿类型 安置政策 失 疾人,以妇女为户 主的家庭 六、实施程序 移民安置计划应包括所有详细的活动实施日程表。赔偿支付及其它恢复措施 (以现金或其它方式)等必要的安置活动,应至少在土地被征收前一个月完成。 如果土地征收前不能支付全部赔偿,或不能提供必要的援助措施,则应提供过渡 期补贴。同时,在项目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实施过程中,还应遵循以下基本法律 程序。 (一)集体土地上征地拆迁的一般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 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2、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 方案、征用土地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 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 并批准。 3、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 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 第二十五条规定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 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 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 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 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 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 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 - 11 - 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 府裁决。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 3 个月内全额 支付。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一般程序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本项目在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 将遵循以下主要的基本程序: 1、参照法定条件和程序,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2、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 3、选定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开展房屋价值评估,公示评估结果 4、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5、公布补偿情况,建立征收档案 6、拆除征收房屋,移交征收土地 七、移民资金预算及安排 借款人负责满足所有与征收土地及安置相关的责任。按照本移民安置政策框 架制定的任何安置计划需要包含成本和预算。所有因占用土地而遭受负面影响的 人群均有权获得赔偿及适当的安置措施,无论这些人群是否在移民安置计划阶段 被确定;也无论充足的缓解资金是否已到位。因此,移民安置计划应设立不可预 见费,一般占安置总费用的 10%以上,用于支付不可预见的安置费用。 移民安置计划中的赔偿率为计算移民补偿费提供了基础。按照完全重置价向 所有损失财产的集体或个人给予全额赔偿,决不允许任何原因的赔偿折扣。移民 安置计划应描述赔偿金从借款人到受影响人手中的程序。作为原则性要求,资金 流通应尽可能地直接地支付给受影响人口,在此过程中应最大限度的减少协调、 仲裁等中间程序和环节。 - 12 - 八、协商和信息披露 在移民安置政策制定、计划编制和实施阶段,都要十分重视移民参与和协商, 利用社会经济调查、社会影响评估调查等机会,通过各种方式广泛地宣传和介绍 本项目的安置政策,向各种类型的受影响人口征求意见。通过广泛的公众参与、 协调和沟通,当地政府、受影响村集体和受影响人口已经充分理解了项目的潜在 影响、安置政策和收入恢复计划。 受影响者的参与或与受影响者协商是移民安置活动的起点,通过协商能帮助 项目顺利实施,是达到安置和恢复目的的基本手段。移民安置计划必须描述与移 民就安置计划进行协商所采取的措施,向移民及其社区或接纳他们的安置社区提 供及时、相关的信息,鼓励移民和安置区居民共同参与计划的制定,并向他们提 供参与规划、实施和监测移民安置的机会。在新的移民安置地点或安置社区,提 供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以便改善、恢复或保持移民和安置社区原有的设 施利用程度和服务水平。为确保充分考虑受影响人的意见和选择,应在项目设计 和缓解措施确定之前进行咨询。通过外部监测(见下文)使公众参与贯穿于安置 计划实施过程的始终。 项目移民安置办公室及地方各级移民安置实施机构可以采取下列程序和方 式鼓励受影响人口参与和协商: (1)宣传移民信息 为确保受影响地区的移民和当地政府充分了解移民安置计划详情,以及各子 项目的补偿和移民安置计划,项目移民安置办公室还应将经世行审查通过的各项 移民安置信息整理汇总后在受影响地区张榜公布或通过广播、电视或网络媒体予 以发布,并制作成信息册发放到每个移民手中,移民安置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 所有受损失的财产;补偿标准;补偿金额和安置政策;移民的权益;意见反馈及 申诉渠道等。 (2)召开公众咨询会议 根据项目征地拆迁的实际情况,项目安置办公室不定期组织受影响人口召开 咨询会议。每次会议均应邀请弱势群体的代表尤其是妇女参加,并由外部独立监 - 13 - 测机构进行监测。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宣传项目建设内容、进度和 移民政策。 (3)召开村民代表大会 项目办公室同样应向项目地区移民、公众公开移民安置计划的草案和最终版 本,并在移民方便通达的地方发放。移民安置计划公开的一般地点,可以在公共 图书馆、受影响村委会村民活动室、政府公众信息网站等,其语言应易于理解。 移民安置计划草案应在报送世行审批前一个月公布,世行认可后再公开最终版 本。 九、申诉处理程序 确保受影响对象生产生活的恢复和改善提高,是移民安置工作的主要目的。 因此移民安置工作在与移民磋商后进行,多数情况下不会引起申诉。然而,在项 目的实施过程中,或多或少的会出现各种问题。为了使问题出现时能得到及时有 效的解决,以保障项目移民安置的顺利进行,并确保移民在有关土地征收和安置 等方面有申诉的途径,本项目将制定以下相关申诉程序:  阶段 1:如果移民对移民安置计划感到不满,可以向村集体项目小组、村委会或街 道/乡镇街道提出口头或书面申诉;如果是口头申诉,则要由村委会或街道/乡镇街 道作出处理并书面记录。村集体项目小组、村委会或街道/乡镇街道应在 1 周内解 决;  阶段 2:移民若对阶段 1 的处理决定仍不满意,可以在收到决定后向各项目业主提 出申诉;各项目业主应在 2 周内做出处理决定;  阶段 3:移民若对阶段 2 的处理决定仍不满意,可以在收到决定后向桂林市项目办 /信访局提出申诉;桂林市项目办/信访局应在 2 周内做出处理决定。  移民在任何阶段,若对现有的抱怨申诉程序不满及处理结果不满,受影响人可以 直接向民事法庭起诉。  移民也可以向移民监理单位及外部监测单位反映情况,所有抱怨申诉(口头或书 面的)都将在移民监测报告中上报世行。 上述申诉方式,应该以受影响移民能够理解的途径公布,使移民充分了解自 己所具有的申诉的权利。相关单位对于移民提出的抱怨不满问题应进行实地调查 - 14 - 研究,充分征求受影响移民意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安置计划规定的各项原则 和标准,客观、公正的提出处理意见。 十、监测评估安排 移民监测评估的依据包括:(1)国家有关移民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2) 世界银行有关业务导则;(3)与项目直接相关的法律性文件,如世界银行和项 目业主共同认可的移民安置计划等。 移民监测评估的原则包括:(1)周期性地调查、了解和评价移民安置行动 计划实施的情况;(2)准确地进行数据采集和资料分析,保证监测评估结果的 准确性;(3)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移民安置计划的实施情况;(4)及时地 向项目业主和世界银行报告,使其能及时了解项目的进展并进行科学决策。 内部监测一般应覆盖如下内容: (1)组织机构 移民实施及其相关机构的设置与分工,移民机构中的人员 配备,移民机构的能力建设; (2)移民政策与补偿标准 移民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各类影响损失的补偿 标准实际执行情况。需特别说明是否按照移民安置计划中的标准执行,若有变化, 需说明原因; (3)征地拆迁与移民安置活动实施进度 (4)移民预算及其执行情况 (5)移民生产就业安置 农村移民的主要安置方式(土地调整安置、新土地 开发安置、企事业单位安置、自谋职业安置、养老保险安置等)、人数、店铺与 企业拆迁移民就业安置、脆弱群体(少数民族、妇女家庭、老人家庭、残疾人等) 的安置,临时占地的土地复垦,安置的效果等; (6)移民房屋重建与生活安置 农村移民安置的方式与安置去向,宅基地安 排与分配,房屋重建形式,宅基地“三通一平”工作,补偿资金的支付,公共设施 (水、电、路、商业网点等)的配套,搬迁等;城市移民的安置方式,安置点, - 15 - 安置房建设,安置房选择与分配,公共设施配套建设、搬迁等,商业店铺房屋重 建与分配,企事业房屋重建与分配; (7)工矿企业事业单位、店铺、城(集)镇和各类专项设施(水利、电力、 邮电、通讯、交通、管线等)的恢复重建; (8)抱怨、申诉、公众参与、协商、信息公开与外部监测 (9)对世界银行检查团备忘录中有关问题的处理; (10)尚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措施。 外部监测评估将由独立于项目业主及移民实施机构的具有移民监测评估能 力的组织或机构承担。外部监测评估一般应覆盖如下内容: (1)移民机构 通过调查访谈,监测业主与移民实施机构的设置、分工与人 员配备情况,移民机构能力建设与培训活动;与移民安置行动计划比较,评估其 适宜性; (2)移民政策与补偿标准 调查了解移民实施的主要政策,并与移民安置 行动计划比较,分析其变化情况,评估其适宜性。典型抽样核实各类移民损失(尤 其是永久征地、房屋拆迁等主要损失)的补偿标准实际执行情况,并与移民安置 行动计划对比,分析其变化情况,评估其适宜性; (3)移民实施进度 (4)移民补偿资金与预算 (5)移民生产就业安置 通过典型抽样调查和跟踪典型移民户监测,对移民 生产就业安置与收入恢复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6)移民房屋重建与生活安置 通过抽样调查,进行分析评估。 (7)工商企事业单位恢复重建 通过文献阅读,典型抽样调查与跟踪监测, 了解企事业单位与店铺的拆迁与重建情况;与移民安置行动比较,评估其适宜性; (8)城(集)镇及专项设施恢复重建 通过文献资料查阅和实地调查,掌握 城(集)镇迁建与恢复实施状况;与移民安置计划比较,评估其适宜性; - 16 - (9)移民收入与生产生活水平恢复 通过征地拆迁之前的基底调查和之后的 抽样调查与跟踪监测调查,掌握典型移民户的收入来源、数量、结构、稳定性和 支出结构、数量,并进行移民搬迁前后经济收支水平的对比分析,评估收入恢复 等移民目标实现的程度。进行典型样本户、居住(房屋等)、交通、公共设施、 社区环境、文化娱乐、经济活动等方面的比较,分析评估移民收入与生活水平恢 复目标实现的程度; (10)抱怨与申诉 通过查阅文件资料和现场典型户调查,监测移民抱怨和 申诉的渠道、程序,主要抱怨事项及处理情况; (11)公众参与、协商和信息公开 通过查阅文件资料和现场调查,监测移 民实施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协商活动及其效果,移民信息册的编制、印发与反馈, 移民信息公开活动及其效果; (12)落实处理世界银行检查团备忘录及上期移民监测评估报告中提出的问 题; (13)结论与建议 对移民实施进行归纳总结,得出相应的结论。对存在的 问题进行跟踪,直到处理完毕。 在移民搬迁期间,外部监测评估机构一般一年开展两次现场调查和监测评 估。在移民搬迁活动结束后,可以一年开展一次现场调查和监测评估,也可根据 移民安置工作的需要,适当增减调查和监测评估的次数,但需要经过世界银行同 意。外部监测评估工作一般需延续到移民安置目标的实现。通过外部监测评估工 作,对移民安置的全过程及移民生产生活水平恢复状况提出评估意见及建议。外 部监测报告须同时提交项目办公室和世界银行。 - 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