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 持 续 发 展 - 东 亚 及 太 平 洋 地 区 57890 研 究 报 告   国际经验综述: 污染场地管理政策与法规框架 2010 年 9 月   世界银行      可 持 续 发 展 —— 东 亚 及 太 平 洋 地 区 研 究 报 告     国际经验综述:       污染场地管理政策与法规框架 龚宇阳  2010 年 9 月   世界银行 美国华盛顿 目 录 专有名词缩写表............................................................................................................................. v 前言................................................................................................................................................ vi 致谢............................................................................................................................................... vii 摘要............................................................................................................................................. viii 1. 绪论...........................................................................................................................................1 1.1 中国污染场地管理面临的挑战................................................................................ 1 1.2 研究目的与范围........................................................................................................ 1 2. 美国...........................................................................................................................................3 2.1 政策与法规框架........................................................................................................ 3 2.1.1 《超级基金法》................................................................................................. 3 2.1.2 《超级基金修正与重新授权法案》................................................................. 5 2.1.3 《小规模企业责任减轻与棕地振兴法案》..................................................... 5 2.2 修复标准.................................................................................................................... 6 2.2.1 美国环境保护署土壤筛选指导值..................................................................... 7 2.2.2 美国第 9 区初步修复目标值和区域筛选水平................................................. 7 2.2.3 各州导则文件与指导值..................................................................................... 8 2.3 超级基金场地的修复程序...................................................................................... 10 2.4 超级基金改革和中国可借鉴的经验...................................................................... 12 2.5 棕地再开发程序...................................................................................................... 13 3. 加拿大.....................................................................................................................................16 3.1 政策与法规.............................................................................................................. 16 3.2 修复标准.................................................................................................................. 17 3.2.1 加拿大暂行污染场地环境质量标准............................................................... 17 3.2.2 加拿大土壤质量指导值................................................................................... 17 3.3 污染场地修复框架.................................................................................................. 17 3.4 加拿大国家污染场地修复计划与美国超级基金计划之比较.............................. 17 4. 亚洲.........................................................................................................................................19 4.1 亚洲概况.................................................................................................................. 19 4.2 日本.......................................................................................................................... 19 4.2.1 土壤................................................................................................................... 19 4.2.2 地下水............................................................................................................... 21 4.3 中国台湾地区.......................................................................................................... 21 ii 5. 欧洲.........................................................................................................................................23 5.1 污染场地管理框架.................................................................................................. 23 5.2 战略.......................................................................................................................... 25 5.2.1 土壤保护专题战略........................................................................................... 25 5.2.2 欧盟土壤框架指令........................................................................................... 25 5.2.2.1 预防与编制清单................................................................................. 26 5.2.2.2 修复..................................................................................................... 27 5.2.3 欧盟土壤框架指令现状................................................................................... 27 5.3 欧洲各国修复标准.................................................................................................. 27 5.4 英国.......................................................................................................................... 29 5.4.1 污染场地管理框架........................................................................................... 29 5.4.2 标准................................................................................................................... 30 5.4.3 污染场地管理示范程序................................................................................... 30 5.5 德国.......................................................................................................................... 32 5.5.1 污染场地管理框架........................................................................................... 32 5.5.2 基于风险管理的标准....................................................................................... 32 5.6 荷兰.......................................................................................................................... 32 5.6.1 污染场地管理框架........................................................................................... 32 5.6.2 修复标准........................................................................................................... 33 5.6.3 严重污染场地的目标指导值、土壤修复干预值及指示水平....................... 35 6. 拉丁美洲.................................................................................................................................36 6.1 拉丁美洲概况.......................................................................................................... 36 6.2 巴西.......................................................................................................................... 36 6.3 墨西哥...................................................................................................................... 37 7. 结论及建议.............................................................................................................................38 7.1 小结及对中国的影响.............................................................................................. 38 7.2 建议.......................................................................................................................... 41 7.3 结论.......................................................................................................................... 42 附件................................................................................................................................................43 附件 1 美国与污染场地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导则.............................................. 43 附件 2 加拿大与污染场地相关的 法律、政策及导则清单............................................ 46 参考文献........................................................................................................................................48 iii 表格目录 表 2-1 美国各州土壤修复指导值、标准和计划一览表 .................................................. 9 表 2-2 超级基金修复程序 ................................................................................................ 11 表 5-1 欧盟与土壤污染相关的环境政策 ........................................................................ 24 表 5-2 欧洲 23 个国家确定和描述污染场地的管理概况 .............................................. 28 附图目录 图 2-1 2002 年棕地土地再开发程序 ............................................................................... 15 图 5-1 英国污染场地管理示范程序 ................................................................................ 31 图 5-2 修复标准—逐级系统 ............................................................................................ 34 iv 专有名词缩写表 缩写 含义 AAI 所有适当的调查 BBodSchV 联邦土壤保护与污染场地条例 CARACAS 欧洲污染场地风险评估协作行动组织 CCME 加拿大环境部长理事会 CERCLA 美国综合环境反应、赔偿与责任法案 CLARINET 污染场地恢复环境技术网络组织 CLEA 污染场地暴露评价 CSoQGs 加拿大土壤质量指导值 DEFRA 英国环境、食品与农村事务部 EPA 美国环境保护署 EPB 环境保护局 EQS 环境质量标准 ESA 场地环境评价 HCVs 健康标准值 ICRCL 污染场地再开发跨部门委员会 NCP 国家应急计划 NCSRP 国家污染场地修复计划 NICOLE 欧洲工业污染场地网络组织 NPL 国家优先控制场地名录 PAHs 多环芳烃 PRGs 初步修复目标值 PRPs 潜在责任方 RBCA 基于风险管理的矫正行动 RSL 区域筛选水平 TERESA 污染场地修复技术登记 TPHs 总石油烃 TSD 运输、储存及处置 SARA 超级基金修正与重新授权法案 SCCL 土壤污染对策法 SFD 土壤框架指令 SGVs 土壤指导值 SSLs 土壤筛选水平 SSG 土壤筛选导则 SVOCs 半挥发性有机物 VOCs 挥发性有机物 v 前言 土壤污染在很多国家,包括中国,已经成为严重的环境和发展问题。污染场地(又称 为“棕地”)若得到有效环境修复和管理,可以为城市发展提供良好的机会;反之,若因 为法律责任不明晰、资金缺乏等因素被弃之不用,或未被适当修复,它们将对公众健康和 环境构成严重威胁,并将成为地方经济发展的瓶颈。 幸运的是,土壤污染的管理有经验可循,可供中国和其它发展中国家学习借鉴。很 多发达国家,诸如美国、加拿大和欧盟,均已在这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制定了全面 的、且被实践证明有效的棕地管理框架。本报告通过评述美国、加拿大、欧盟及其成 员国(英国、荷兰和德国)、日本和其它国家或地区与棕地有关的政策、法规和标准, 总结了可能对建立中国棕地管理框架有帮助的国际经验。本报告强调了棕地问题的复杂 性,尤其是利益相关方众多,难以认定责任的归属。针对棕地问题的这些复杂性,本报告 提出了应对建议。 尽管其它国家和地区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可供中国学习,中国的棕地管理面临着特殊 的问题和挑战,包括土地国有、高速的城市和经济发展、及人口密度大。因此,中国必须 找到一个符合中国国情的道路。这既需要中国政府和相关专业人士积极学习借鉴国际 经验,也需要他们发挥创造性,找到适合解决中国棕地修复和再开发的途径和办法。 我们衷心希望本国际经验报告能对中国有帮助,同时我们也期待今后能学习中国为建立 有效的棕地修复和再开发管理框架所所探索出来的办法。 Ede Jorge Ijjasz‐Vasquez    Magda Lovei  副局长 副局长  中国和蒙古业务 社会、环境和农村 可持续发展局 可持续发展局 东亚和太平洋地区 东亚和太平洋地区 vi 致谢 本报告是世界银行项目“中国:棕地 Brandon,Victor Vergara 与 Christophe 修复与再开发”的成果之一。报告由龚宇 Crepin 为报告提供了书面建议。袁科协 阳博士(世界银行咨询专家)编写。谢剑 助报告排版编辑。 参与了本报告的构思和讨论。Dimitri de Boer 协助英文版的修改和完善。报告的 世界银行项目由谢剑负责。该项目得 复 审 人 员 包 括 世 界 银 行 的 Adriana 到 了 世 界 银 行 的 John Roome , Klaus Damianova , Christine Kessides , Rohland,Ede Jorge Ijjasz-Vasquez,和 Catalina Marulanda 与 Anjali Acharya, Magda Lovei 等人的指导以及加拿大和 以及美国环境保护署的 Lida Tan。Carter 意大利政府的资助。 vii 摘要 污染场地(又称棕地)是指已被污染 但是该法案也存在着不足,包括:引起大 的场地,其历史遗留的危险物质和污染物 量的法律诉讼,使小企业承受不公平的 使之再利用和重新开发变得复杂,并对环 负担,州政府和当地社区的参与不充分 境和公众健康构成巨大威胁。因此,若要 (主要行动由联邦政府负责)。特别是由 规避污染场地再开发的风险,减轻对环境 于潜在的责任方可能承担无限的且不确定 和公众健康的压力,对污染场地进行环境 的责任,这使得投资者和开发商望而 管理和修复就显得非常必要,且有利于缓 却 步 , 致使场地闲置,无法开发,最终 解经济社会发展用地的需求。 变成棕地。该法的这些缺点,已逐步通过 这些年来对超级基金计划的多轮修正和改 应该说,在快速发展的中国,对污染 革得以纠正,其中包括 2002 年的《小规 场地进行环境管理已经成为一个不可忽视 模企业责任减轻和棕地振兴法》和其他与 的重要问题。这份报告将回顾和综述四个 棕地有关的多个项目和计划。修改后的 不同地区污染场地管理的政策和法规: 《超级基金法》受到各利益方的欢迎, 北美(美国、加拿大),亚洲(日本、中国 这些修正和改革正是对于像中国这样的 台湾地区),欧洲(欧盟、英国、德国、 发展中国家具有实际意义的可借鉴的 荷兰)和拉丁美洲(巴西、墨西哥)。 经 验。此外,美国《超级基金法》的经 验教训还包括污染场地的修复成本很高, 美国:美国污染场地修复的框架主要 科学的管理如控制现有污染扩散在很多情 包括 1980 年通过的《综合环境反应、赔偿 况下比场地修复更为有效。 与责任法案》。这部法案更多时候被称为 《超级基金法》。《超级基金法》确立了 加拿大:加拿大的政策框架高度分散, “污染者付费原则”,规定不同当事人 因为污染场地管理是各省的责任。因此, (在法律上被定义为“潜在责任方”)承 联邦的参与仅仅限于提供基金和技术援助 担修复历史上被污染场地的责任。此外, 以及制定联邦指导方针。由于所有具有管 《超级基金法》授权美国环境保护署, 辖权的省份均参与管理,加拿大的政策框 可以强制任一潜在的责任方支付场地的修 架凸显了被污染场地管理的复杂性。 复费用,包括不在土地被污染时期经营该 块土地的所有者。场地修复费用的分担和 亚洲:日本和中国的台湾地区在政策 责任的分摊将在各潜在责任方之间解决。 上主要沿袭了美国的模式。 viii 欧洲:欧盟各成员国的污染场地管理 平衡点,以此避免冗长、昂贵且不利 政策差异较大。不过,欧盟正在考虑制定 于污染场地有效管理的诉讼程序。 新的土地框架指令,计划通过这一指令由  制定政策遏制现有污染场地所造成的 欧盟统一负责污染场地的管理。本报告选 风险: 在许多情况下,与其直接进行 定的三个成员国(英国、德国和荷兰)的 政策很有特色,因为他们较早采取了基于 场地修复,不如先采取保障措施,阻隔 风险管理的污染场地管理方法。例如, 乃至封闭污染场地,以切断暴露途径, 在设定一个污染场地的修复目标时,应考 从而尽量减少对公众或环境造成直接 虑该场地的未来用途。其中,荷兰政策的 的威胁或风险。 突出特点在于他们把土壤看作不可再生资  设定基于风险管理的修复工作目标: 源,并把土地修复的过程视为恢复土壤功 各国的经验表明,污染场地的完全修 能的过程。 复往往过于昂贵,最佳的修复目标是 基于污染场地对环境和周边人口构成 拉丁美洲:与许多发展中国家相似, 的风险来决定的,而这又在很大程度 拉丁美洲目前还没有针对受污染场地修复 上取决于污染场地的使用目的以及 和再开发的专门的、全面的法律法规。 污染场地与人口中心的距离。 不过,巴西和墨西哥等国家正在努力解决 污染场地修复和再开发的问题。  建立污染场地修复的融资机制: 依照 美国与其他国家的经验,中国需要 在中国解决污染场地的问题,其优势 建立污染场地修复活动的可持续筹资 在于可以从其他国家吸取处理类似问题的 机制,以便尽快对高风险急需修复的 经验,加快建立一个良好的管理框架。 场地展开修复行动。 在过去的 40 年中,许多发达国家都建立 了污染场地的政策框架和实施了相应的 管理系统,也不可避免地犯了许多错误, 付出了高昂的代价,这些经验和教训都值 得中国参考和借鉴。 基于对国外主要的政策和法规框架 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关键性的结论:  明确认定各利益方及责任的分担:中国 需要在按照“污染者付费”认定责任 方和有效执行修复任务之间找到一个 ix 1. 绪论 1.1 中国污染场地管理面临的挑战 的污染场地政策调研和科学研究项目, 以及资助技术研发和修复示范项目等。 频频发生的环境事故使得中国公众日 在污染场地的修复与管理过程中, 益关注由环境污染造成的健康威胁,与此 中国政府越来越清醒地认识到,一个综合 同时,快速的城镇化进程也推高了中国城 考虑了政策法规、技术条件、资金支持和 市的土地价格。因此,城市中需要搬迁 监督管理的框架,对于有效跟踪、评估 安置的工厂数目众多,主要涉及农药、 与修复数目众多的污染场地至关重要。 炼焦、钢铁和化工等一些重污染行业。 目前,中国尚没有专门的法律来规范污染 工厂搬迁在城市中留下了大量的污染场 场地的管理与修复问题。与土壤保护相关 地,其中不少场地的污染状况十分复杂, 污染物种类繁多,且土壤和地下水均受到 的法律条文更多地体现在其他环境保护 严重污染。 法中,如现有的大气和水环境保护方面的 法律,以及有关控制固体废物和有毒物质 在污染场地的再开发过程中,由于 的法律等。但是,由于这些法律有其各自 保护措施准备不足和安全防护不到位等 的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且各有其侧重保 原因,导致建设工人暴露于有害气体和有 护的环境要素,因此即便这些法律中与土 毒化学物质,对工人的健康形成威胁。此 壤保护相关的内容全部被执行,也无法完 类环境事故引发了公众的不安,也引起了 全满足污染场地管理的需要。有鉴于此, 中国各级政府的高度关注。由于公众对于 中国政府在处理污染场地问题时,应积极 在污染场地上建设的住宅可能带来的健康 学习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以此加强自身 风险产生了担忧,因而造成了大量的污染 的能力建设。 场地的废弃和闲置。一个较为典型的例子 是武汉某场地,由于在建设期间发现该场 1.2 研究目的与范围 地存在污染,该场地于 2006 年废弃,政府 因此被起诉为此承担责任。因此,公众要 污染场地管理与修复所涉及的范围相 求在再开发污染场地之前进行安全修复的 当广泛,包含法规、标准、技术、金融和 呼声越来越大。鉴于这些压力,同时受到 政策等方面。本研究的目的在于,介绍有 高地价、高房价和其他因素的影响,中国 代表性国家目前关于污染场地管理和修复 实施了越来越多的污染场地调查、风险评 的政策和法规框架,总结他们的污染场地 估和修复项目。中央和省级政府也对污染 管理与修复实践中的经验教训,并为中国 场地问题作出了积极反应,包括正在实施 的污染场地管理提供合理化建议。本研究 1 的范围不包括污染场地管理的融资体制和 与提出的建议。 修复技术方面。 本报告中,调研的国家/地区包括美 国、加拿大、欧盟、英国、荷兰、德国、 日本、中国台湾地区、巴西和墨西哥。以 下将用 5 个章节分别介绍美国、加拿大、 亚洲、欧洲和拉丁美洲的污染场地修复的 管理现状。第 7 章是针对中国情况的总结 2 2. 美国 2.1 政策与法规框架 场地对公众健康和环境产生的威胁乃至 危害。该法案规定污染者需要为场地修复 美国污染场地管理框架主要由 1980 年 行动付费,或者修复费用由美国环境保护 通过的《综合环境反应、赔偿与责任 署先行支付,再通过诉讼等方式向责任方 法案》(Comprehensive Environmental 索回。在《超级基金法》下,四类“潜在 Response, Compensation and Liability 责 任 方 ” (potential responsible parties, Act, CERCLA,通常被称为《超级基 PRP) 有可能需要为修复场地污染负责; 金法》)及其修正法案和相关计划组成。 他们是: 在多年的执行过程中,《超级基金法》的 弊端不断暴露出来,因而美国政府对该  该场地现在的所有者和经营者 法案进行了一系列地修正、补充和重新 (CERCLA 第 107 条 (a) 款 (1) 项); 授权。  危险物质、污染物或致污物在该场地 上被处置时的场地所有者和经营者 2.1.1 《超级基金法》 (CERCLA 第 107 条 (a) 款 (2) 项); 在美国,污染场地引起政府和公众的  安排将危险物质、污染物或致污物在 关注源自于 20 世纪 70 年代末的一系列危 该场地处置的人(CERCLA 第 107 条 害巨大、影响恶劣的环境事故,如拉夫 (a) 款 (3) 项); 运河事件 1、时代海滩事件和鼓谷事件。  将危险物质、污染物或致污物运送至 为应对这些环境灾难,美国国会通过了 该场地的人,且是由该运输者选择了 《综合环境反应、赔偿与责任法案》。 该场地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物或致污 由于该法案制定了设立特别信托基金的 物(CERCLA 第 107 条 (a) 款 (4) 项) 。 条款,因而通常又被称为《超级基金法》。 该法案最重要的条款之一,就是针对 《超级基金法》旨在提供确定“潜在 责任方建立了“严格、连带和具有溯 责任方”的方法,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 及力”(strict, joint and several and 资助污染场地的修复行动,减轻危险废弃 retroactive) 的法律责任。严格和具有溯 1 拉夫运河与纽约尼亚加拉瀑布毗邻,该河谷之前为胡 及力的责任意味着不论潜在责任方是否实 夫化学公司所有,由于该场地以往大量埋藏的有毒物质 际参与或者造成了场地污染,也不论污染 未经处理,就转让给建筑商盖起了住宅并造成了恶劣的 环境危害。 “拉夫运河家园主人协会”的一项调查显 行为在污染行为发生时是否合法,潜在责 示,业主中 1974—1978 年间出生的儿童约 56% 有先天 任方都必须为场地污染负责。《超级基 缺陷,因而一时成为美国和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3 金法》授权美国环境保护署敦促潜在责任 反应行动。修复行动将永久和显著地 方启动场地修复行动。连带责任意味着, 减少因危险物质释放或释放威胁构成 当存在两个或更多的潜在责任方时,环 的风险。尽管修复行动涉及的环境风 境保护署有权对任何一个或者全部责任 险比较严重,但是不像清除行动那样 方索要全部修复费用,直至全部费用被 具有时间紧迫性。修复行动的措施包 追回。换句话说,如果某一责任方不能 括阻止污染物的转移和有毒物质发生 支 付 自 己 应付的费 用,则其他责任方必 化学反应等措施。 须补偿该责任方的无力支付的差额部分。 环境保护署将场地污染的责任分摊和费用 《超级基金法》要求美国环境保护 的分担留给潜在责任方自行解决。尽管该 署修改《国家油类及危险物质污染应急 方法让环境保护署从划分潜在责任方的责 计划》(National Oil and Hazardous 任分摊中解脱出来,但是这也在各潜在责 Substances Pollution Contingency Plan, 任方之间导致了大量诉讼的发生。资金雄 NCP) ,简称国家应急计划。国家应急计 厚的“深口袋”(deep pocket) 责任方处 划是美国联邦政府为应对石油泄露和危险 于有利的地位,雇佣律师来保护自己的 物质释放制定的计划(具体内容见美国 法定利益,而将小企业置于不利的地 联邦法规汇编第 40 项,第 300 部分)。 位,不公平现象由此产生。 该计划为应对危险物质、污染物或致污物 的释放或释放威胁提供了指南并规定了相 《超级基金法》规定了污染场地的两 应的程序。国家应急计划建立了《国家 类反应行动: 优先控制场地名录》(National Priorities List, NPL),该名录以附件 B 的形式记载,  清除行动 (Removal actions):为典型 为美国环境保护署提供了污染场地的 的短期反应行动,指的是从环境中清 信息,利于对污染场地进行管理,并帮助 除已经泄漏或即将泄露的危险物质的 环境保护署确定场地修复的优先次序。 紧急应急行动。根据时间紧迫程度, 美国环境保护署定期更新国家优先控制场 清除行动可分为:(1) 紧急性 地名录,并针对该名录上的场地: (emergency);(2) 时间紧迫性 (time-critical) ; (3) 非 时 间 紧 迫 性  确定哪个场地需要进一步的调查和 (non-time-critical) 。清除反应通常是 评 价,以评估场地对人体健康与环境 针对局部的环境风险展开,如含有危 构成的风险的性质和范围; 险物质的弃桶,对人体健康或环境构  确定超级基金资助何种修复行动更为 成极大风险的表层污染土壤等。 合适;  修复行动 (Remedial actions):相对于  将对场地开展进一步调查的情况告知 清除行动,修复行动通常是指长期的 公众; 4  将有可能启动超级基金资助的修复行 6. 鼓励更多的市民参与场地修复的决策 动的情况通知潜在责任方。 过程; 7. 增加信托资金的投入。 2.1.2 《超级基金修正与重新授权法案》 当美国政府于 1980 年通过《超级基 2.1.3 《小规模企业责任减轻与棕地振兴 金法》时,其相应的准备并不充分,美国 法案》 政府对于污染场地的实际状况了解甚少, 《超级基金法》中规定的严厉法律责 而且可供选择的污染场地修复技术也十分 任使得潜在的土地开发商和投资者尽量避 有限。这些因素导致超级基金场地的修复 开污染场地,因而留下了大量废弃和闲置 行动进展十分缓慢且费用高昂。此外,该 的土地。这些土地被称为“棕地”。棕地 法案将执行污染场地修复和实施等诸多超 是一些不动产,这些不动产因为现实的或 级基金行动的权力都赋予了联邦一级政 潜在的危险物质、污染物或致污物的存在 府,导致州和地方社区的参与力度不足。 而影响到它们的扩展、再开发和重新利用 更为重要的是,信托基金很快就耗费 (定义来自美国公法 107-118)。20 世纪 殆 尽。有鉴于此,美国政府于 1986 年 90 年代早期,美国市长会议就曾指出棕 10 月 17 日通过了《超级基金修正与重新 地是城市面对的最为严峻的问题之一。 授权法案》(Superfund Amendments and 据美国环境保护署估计,在美国大约分布 Reauthorization Act, SARA),修正法案 有 50 万~ 100 万个棕地场地。日益加剧 重新授权并扩大了超级基金。《超级基金 的棕地问题导致了《超级基金法》的几 修正与重新授权法案》在很大程度上吸取 次重大修正,其中一个重要的修正便是 了美国在执行超级基金计划初始阶段 《小规模企业责任减轻与棕地振兴法案》 (前 6 年)的经验,对超级基金计划作出 (Small Business Liability Relief and 了几项重大的调整与补充: Brownfields Revitalization Act) , 又 称 《棕地法案》 (Brownfield Act) 。该法案 1. 强调了在修复危险废物场地过程中, 规定,当存在以下情况时责任可以被免除: 永久性修复与修复技术革新的重要性; 2. 在实施超级基金行动时,应同时考虑 1. 小企业责任豁免:对于那些能证明其 联邦政府和各州的环境法律和标准; 向污染场地排放的液态污染物少于 3. 提出了新的执行机构和争端解决机制; 110 加仑(1 加仑 = 4.5461 升)、固态 污染物少于 200 磅( 1 磅 = 454 克) 4. 使各州政府更多地参与超级基金计划 的潜在责任方,以及仅处理了生活 每阶段的行动; 固体废物的小企业,可以免除其修复 5. 更加关注危险废物场地所引发的人体 国家优先控制场地名录中污染场地的 健康问题; 责任; 5 2. 免除承担联邦政府执行的修复行动的 2.2 修复标准 责任:已在州政府的自愿修复计划下 实施了修复行动的责任方,可以免除 超级基金计划下的修复行动,必须确 承担未来联邦政府执行的修复责任; 保修复后的场地达到保护人体健康和环境 的目的,同时不论长期或短期的修复 3. 污染迁移:若场地的污染是因受到其 行 动,均应遵守成本 - 效益原则。《超级 他场地的污染迁移而致,法案规定该 基金修正与重新授权法案》进一步要求修 场地的利益方可以免于承担修复场地 复行动必须达到联邦乃至州政府的相关环 污染的责任; 境标准,但当存在如下情况时,环境保护 4. 尽职调查 (due diligence, DD):法案 署便可不考虑这些相关环境标准的要求: 允许不知情的购买者通过尽职调查以 避免承担《超级基金法》所规定的法  该行动是某大型修复行动的组成部分, 律责任。尽职调查的前提是买方必须 且该大型修复行动将达到相关环境标 在购买不动产之前实施“所有适当的 准的要求; 调查”(all appropriate inquiries, AAI)。 “所有适当的调查”指必须对不动产  遵守相关环境标准将会比其他方案给 所在的环境状况的进行全面而适当的 人类健康和环境带来更大风险; 调查,同时还需对场地上的所有污染  在工程角度来看,修复行动不可行; 作出可能承担的潜在责任的专业评价。  已经达到了与相关环境标准同等的 在尽职调查方面,环境保护署采纳了 标准; 美国试验与材料协会 (American  若所用标准为某一州的标准,该州并 Society for Testing and Materials, 未一贯连续地执行该标准; ASTM) 所 制 定 的 “ 所 有 适 当 的 调 查”标准 E1527 — 05 。如果潜在责任  若修复达到相关环境标准的要求, 方按照美国试验与材料协会的标准进 将无法在保护该场地的健康与环境的 行尽职调查,则不知情的土地所有者 需要和利用超级基金的剩余资金应对, 将被免于追究责任。 这两个同样威胁场地修复问题之间达 到平衡。 《棕地法案》也为棕地的再开发提供 了资金支持,包括资助场地评价、修复行 《超级基金修正与重新授权法案》 动和公众职业技能培训。棕地法案取得了 特别要求,修复行动必须达到《安全饮 较大的成功,获得了当地居民、土地开发 用水法案》推荐的污染物最高含量水平, 商、土地所有者、投资者和当地政府等利 以及《清洁水法案》中的水质标准。根据 益相关者的广泛支持。该法案也为非政府 《超级基金修正及重新授权法案》的规 组织 (NGOs) 参与棕地的评价提供资助。 定,如果情况允许,环境保护署将直接选 择永久性的修复方法,而不是将废弃物直 6 接填埋于填埋场。如果采用非永久性的处 Guidance, SSG),该导则由一系列促进污 理方法,环境保护署有必要每 5 年进行一 染场地评估和修复的标准化指南组成。 次场地检查以确认场地是否存在污染 《土壤筛选导则》为场地管理者提供了分 威胁。各州可以积极参与选择适当的修复 层次的管理框架,用来确定基于风险管理 方法。 和场地的土壤筛选水平 (Soil Screening 在超级基金实施的初始阶段,最主要 Levels, SSLs) 或指导值。土壤筛选水平 的目的是清除污染物和永久修复。然而, 并非国家的修复标准,而是在《超级基 由于受到高昂的成本、技术水平和其它障 金法》的指导下,用来确定污染场地的 碍的制约,风险管理的方法逐渐成为设定 面积、化学物质种类和暴露途径,以此决 修复标准的主要考虑因素。在棕地的讨 定是否需要通过“修复调查”和“可行性 论中,最常用的一个理念是“基于风险管 研究”实施进一步的调查,或者决定不需 理的方法”。通过基于风险管理的方法, 要采取修复行动。通常情况下,当场地内 可以确定场地污染是否会对受体(环境与 污染物实测浓度低于土壤筛选水平,则不 公众健康)造成风险。场地对环境和公众 需要采取进一步的行动。当实测浓度等于 健康造成风险,需要经过暴露途径传递和 或大于土壤筛选水平时,则需要进一步的 产生暴露危害,也需要敏感的环境受体。 调查研究(但调查的结果不一定是采取修 因此,不同的环境场景和土地利用方式 复行动)。该“三层次管理框架”包括一 将会构成不同的风险水平。与“全部和永 套保守和通用的土壤筛选水平;一个根据 久地”清除污染物不同,在基于风险管理 具体场地情况,用来计算土壤筛选水平的 的方法中,是通过控制污染物扩散、限制 简单方法;和一个根据具体场地情况,进 土地用途和清理污染物等方式,将风险控 行详细计算的模型方法,以更加全面的考 制在可接受的风险水平范围内。目前, 虑了场地状况。环境保护署于 2002 年更 美国试验与材料协会发布的“基于风险管 新了《土壤筛选导则》,保留了原有导则 理 的 矫 正 行 动 ” (Risk Based Corrective 中的土壤筛选框架,但增加了新的暴露场 Action, RBCA) 方法已被美国许多州采 景和暴露途径,以及新的模型数据,这表 用,并以此为框架制定基于风险管理的修 明环境保护署将精力更多地投入到研究场 复标准,参见表 2-1。 地的土壤筛选水平方面 (USEPA, 2002)。 下面将介绍在美国和国际上广泛应用 2.2.2 美国第 9 区初步修复目标值和区域 的两套污染场地修复标准的指导值。 筛选水平 美国第 9 区初步修复目标值 (EPA 2.2.1 美国环境保护署土壤筛选指导值 Region 9 Preliminary Remediation Goals, 美 国 环 境 保 护 署 于 1996 年 发 布 了 PRGs),通常简称为 9 区修复目标值。 《土壤筛选导则》(Soil Screening 9 区修复目标值不仅以表格形式给出了土 7 壤修复值,还提供了计算场地修复目标的 2.2.3 各州导则文件与指导值 详细技术信息。修复目标值会根据毒理学 在与联邦法律一致的情况下,美国 参数和物理化学常数的修正而实时更新。 各州有权也有义务保护环境并根据需要 超过修复目标值意味着场地需要实施进一 立法。目前,美国大多数州都采用了基于 步的污染风险评估。 风险管理的方法,但是各州在解释何为 “基于风险管理”时的表述则各有不同。 修复目标值是与特定风险水平对应的 大多数州都公布了计算场地修复目标值的 物质浓度,如土壤、大气和水体中有害物 方法。美国各州的污染场地导则文件和修 质达到百万分之一(即 10-6)为致癌风险, 复值名称见表 2-1。 或非致癌危害为商数 1 (USEPA, 1996)。 尽管制定土壤筛选水平和修复目标值 的目的和用途不同,实际上它们都是依据 风险评价的理论获得,计算方法也非常相 似。鉴于此,美国环境保护署将 9 区初步 修复目标值与 3 区和 6 区的基于风险管理 的筛选水平合并,制定了最新的超级基金 场地化学污染物的区域筛选水平 (Regional Screening Levels for Chemical Contaminants at Superfund Sites)。最新 的区域筛选水平以及详细的导则和相关表 2 格可以直接在环境保护署网站上查询 。 此外,网站还公布了筛选水平计算器 (Screening Level Calculator),用以计 算场地的土壤筛选水平。 2 参见:http://www.epa.gov/ region9/superfund/ prg/index.html。 8 表 2-1 美国各州土壤修复指导值、标准和计划一览表 州名 指导值、标准和计划名称 阿拉巴马州 基于风险管理的矫正行动 阿拉斯加州 污染场地计划 亚利桑那州 土壤修复水平 阿肯色州 阿肯色州环境质量部危险废物处 环境健康危害评估办公室 (OEHHA) 标准/加州人类健康筛选水平 加尼福利亚 (CHHSLs)/土壤筛选值/旧金山水质筛选水平委员会 科罗拉多州 土壤修复目标值 康涅狄格州 修复标准规则 (RSRs)/推荐的修复标准规则 特拉华州 修复标准导则 佛罗里达州 土壤修复目标水平 爱达荷州 风险评估手册 伊利诺伊州 基于风险管理的修复目标值 印第安纳州 场地关闭的综合风险系统 (RISC) 衣阿华州 土地循环利用计划的土壤州立标准 堪萨斯州 基于风险管理的标准 肯塔基州 初步修复目标值 (PRGs) 路易斯安那 风险评估/矫正行动计划 (RECAP) 缅因州 污染土壤最高暴露限值的修复行动指南 (MEGs) 马里兰州 地下水和土壤修复通用标准值 马萨诸塞州 马萨诸塞州紧急计划 (MCP) 密歇根州 第 201 部分的 通用修复标准 明尼苏达州 土壤参考值 (SRVs) 密西西比州 目标修复值 (TRGs) 密苏里州 密苏里州修复行动水平 (CALM) 密苏里州 基于风险管理的储罐矫正行动和其它计划 蒙大拿州 基于风险管理的筛选水平 (RBSLs) 蒙大拿州 自愿修复与再开发法案 内布拉斯加州 基于风险管理的筛选水平 新罕布什尔州 风险表征与管理政策 新泽西州 土壤修复标准 新墨西哥州 土壤筛选水平 (SSLs) 纽约州 土壤修复目标值与修复水平的确定 9 州名 指导值、标准和计划名称 俄亥俄州 通用修复值 俄勒冈州 基于风险管理的浓度值 宾夕法尼亚州 中等特定浓度值 (MSCs) 罗德岛州 金属背景水平 南加州 基于风险管理的储罐矫正行动 南达科他州 查阅表 田纳西州 石油污染场地修复标准 得克萨斯州 修复标准 犹他州 地下储罐场地 RCLs 弗吉尼亚州 自愿的修复计划风险评价导则 华盛顿州 修复水平和风险计算 (CLARC);场地修复水平 西弗吉尼亚州 基于风险管理的浓度值 (RBCs) 威斯康星州 修复水平 怀俄明州 自愿修复计划的土壤修复水平查阅表 来源:http://www.cleanuplevels.com/ 2.3 超级基金场地的修复程序 Response, Compensation, and Liability Information System, CERCLIS),即环境 超级基金修复程序始于污染场地被发 保护署电脑化的潜在危险物质释放场地 现或者环境保护署接到关于危险物质可能 名录。根据表 2-2 中列出的超级基金修复 释放的通知。场地可能会被不同的人或组 程序,环境保护署将评估场地中危险化学 织发现,如市民、州政府部门和环保署地 物质释放的可能性。在这一系列的修复程 区办公室等。一旦污染场地被发现,该场 序中,公众参与、强制执行和紧急响应随 地就进入了综合环境反应、补偿与责任信 时都有可能发生。 息系统 (Comprehensive Environmental 10 表 2-2 超级基金修复程序 调查场地状况。当危险物质释放需要立即或短期的响应行动时,根据 初步评价/场地调查 超级基金紧急响应计划行动。 列入国家优先控制场 将可能需要进行长时间修复的最严重污染的场地列入国家优先控制场 地名录 地名录 确定污染的性质和范围。评价场地污染处理的可行性,评估处理技术 修复调查/可行性研究 的效果和成本。 记录何种修复方法将会用于国家优先控制场地名录上的场地。当修复 决策记录 成本高于 2500 万美元时,需要通过国家修复评审委员会 (National Remedy Review Board) 的评审。 准备和执行场地修复的方案。大量的修复行动通常在这一阶段实施。 修复方案设计/修复行动 所有新的超级基金资助的项目都由国家优先控制场地专家组 (National Priorities Panel) 评审。 建设完成 修复工程的建设完成,尽管并不一定意味着最终的修复目标已经达到。 确保超级基金响应行动为人体健康和安全提供长期保护,包括长期响 应行动 (Long-Term Response Actions, LTRA)、操作与维护 (Operation 建设完成后 and Maintenance)、制度控制 (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5 年回 顾 (Five-Year Reviews) 和修复方案优化 (Remedy Optimization)。 移出国家优先控制场 当所有响应行动结束和所有修复目标达到时,将场地从国家优先控制 地名单 场地名单中删除。 与当地社区和其他参与者合作,以寻求当地的经验、调查当地规划和 场地再利用/再开发 发展需要,将修复后的场地再利用、再开发。 来源:http://www.epa.gov/superfund/cleanup/index.htm 11 2.4 超级基金改革和中国可借鉴的 2. 效率: 该法案的通过主要是迫于公众 经验 的呼吁与政治需要。在法案执行的最 初 9 年时间内,超级基金计划受到了 《超级基金法》是美国最全面的规范 来自许多方面的挑战,产生了很多 污染场地管理与修复的法律。它不仅对美 问 题,诸如程序的重复低效、缺少具 国的污染场地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 体的政策和针对性的法规、场地污染 也给其他国家(日本、加拿大)的污染场 技术知识的匮乏、对修复目标不切实 地管理框架的制定提供了重要参考。有不 际的期望、缺乏有效且经过验证的修 少国家都是参考《超级基金法》编制了自 复技术、以及不符合实际的风险评价 己的法规。 与修复标准。超级基金计划因此被普 遍认为进展过慢、费用过高。 在美国,尽管污染场地修复得到了公 众的广泛支持,但是超级基金计划从一开 始就在反对与争议声中步履蹒跚。《超级 3. 州、地方政府和公众参与: 最开始该 基金法》是在第 96 次国会会议的最后几 法案并未规定州和当地社区的参与。 天通过,源自于公众对拉夫运河事件的高 因此,法案缺少来自当地社区的支 度关注与极度恐慌。在超级基金计划实施 持,特别是在污染场地集中存在的贫 的 这 30 年中,尤其是在最初几年 的实 困内陆城市,该法案无法保障环境正 践中,对超级基金计划的关注与批评主要 义的实现。事实上,由于在《超级基 集中在如下几个方面 (Powell, 1998)。 金法》实施的早期阶段,它未考虑场 地的未来用途,因此当地的土地规划 1. 责任: 法案建立了“严格、连带和具 和再开发与污染场地的修复和管理程 有追溯力”的法律责任。法案的支持 序被割裂开来。 者宣称法案成功地改变了美国危险废 物的管理方法和企业的环境行为; 20 世纪晚期,面对越来越多的批评, 批 评者则声称法案导致了大量的诉讼 美国环境保护署开始通过改变管理方法来 并使不知情者和小企业承受了不公平 改善超级基金计划的实施效果。美国环境 的负担。更为重要的是,法案导致了 保护署于 1989 年发布了“ 90 天研究” 大量污染场地的闲置和荒废,即所谓的 (90-Day Study) 报 告 , 重 点 关 注 执 行 棕地。这些棕地引起了许多社会问题, 效 果、加速修复进程并鼓励公众参与。 如税基和税收减少,以及失业率增 1991 年 6 月,环境保护署组织了另一个 加等。 “ 30 天研究” (30-Day Study) 工作组, 具体目的如下 (EPA, 1994): 12 1. 设定较高的修复目标; 超级基金计划过去 30 年的时间里, 2. 简化超级基金计划流程; 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对于中国来说, 其中最重要的有益经验包括如下三个 3. 优先选出高风险场地; 方面: 4. 加速推动责任方的自愿修复行动; 5. 重新就超级基金程序展开讨论; 1. 尽管“污染者付费”原则在理论上是 6. 评审风险评价和风险管理政策。 公平的,但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仍 然有许多无法克服的障碍,因为场地 “90 天研究”和“30 天研究”为超 污染可能是由许多的污染者造成的, 级基金管理方法的第一次改进提供了框 例如中国存在大量的填埋场和废物倾 架。在这些研究的基础上,环境保护署于 倒场地; 1993 年 6 月启动了超级基金的第一轮改 2. 将污染物从搬迁的工业场地清除不是 革,这一轮改革共包括 9 个提议以达到如 唯一也不是最终目的,管理污染物暴 下目的: 露风险以及污染场地对人体健康与环 境的威胁才是更重要的问题; 1. 提高执行过程中的公正性、减少交易 3. 污染场地的修复费用高昂,需要持续 成本; 的和专门的资金来支持污染场地的 2. 提高修复效率和连续性; 修 复,应优先制定土地修复长效机制 3. 扩大公众参与的范围; 并建立环境修复基金机制。 4. 使各州更加充分地参与超级基金计划; 2.5 棕地再开发程序 5. 采纳了“90 天研究”和“30 天研究” 中提出的 8 项提议,以提高超级基金 在吸取了《超级基金法》法案三轮改 计划的总体效率、实效性和公正性。 革和相关的超级基金计划的经验后,美国 于 2002 年公布了棕地法案和棕地计划。 继第一轮改革之后,环境保护署于 图 2-1 所示为棕地再开发的流程。不同于 1995 年先后启动了第二轮和第三轮改革 冗长和复杂的超级基金场地修复程序, 计划,尝试为超级基金计划提供授权。 棕地再开发的程序则更为简单和简化。简 但 是主要出于政治原因 3 ,超级基金再授 言之,开发商在开发土地之前,不论场地 权未能于 1995 年通过。 是否受到污染,都必须实施场地第一阶段 的场地环境评价 (Phase I environmental 3 在 1994 年的选举中,共和党同时赢取了美国参众两 site assessment, ESA) ,作为履行尽职调 院的多数席位,新一届美国国会不赞同《超级基金法》 的基本理念。事实上,许多新当选的国会议员倾向于废 查义务,以满足“所有适当的调查”的要 除《超级基金法》。 13 求避免将来产生责任风险。如果没有在场 污染场地。 地上发现污染,则开发商可以将土地作为 正常的地产开发。当发现场地存在污 当地居民是政府监管污染场地的一个 染时,必须实施场地第二阶段的场地环境 重要资源,因为他们拥有场地历史的第一 评价。开发商必须实施更为详细的调查, 手信息、了解场地规划与设计的要求, 来确定污染种类、数量和范围。在上述信 他们是场地改善的最终受益者。在所有的 息的基础上,开发商需要提出环境上可 利益相关者中,由于他们的利益与场地的 接受、且经济上可行的修复被选方案 再开发直接相关,因而也就对该场地区域 的未来更加关注。过去几十年来,公众对 (Li Xin, 2011)。 环境行为的监督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 立法者一直在努力为公众提供参与的 在政府方面,每一级政府都承担着不 机会。环境保护署要求所有有关土地财产 同的责任。一般来说,联邦和州政府负责 的公开听证会和公开文件都必须保证公众 设定修复标准和制定责任认定的规则, 参与和信息透明。 以此作为场地环境评价、风险评估和责任 分摊的法规框架的基础。在某些情况下, 事实证明,项目的成功实施有赖于通 政府不干预土地再开发过程,除非开发商 盘考虑所有利益相关者的诉求。 违反了特定的法条。但是,在过去的 10 ~ 20 年期间,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越 来越多的参与进来,为私人责任方提供技 术、经济和政策支持以帮助其更快地修复 14 图 2-1 2002 年棕地土地再开发程序 选择棕地 第一阶段:场地尽职调查 获得场地背景信息以确定是否存在污染、法律责任和经济风险 -当不存在污染时,开始场地再开发; -当存在潜在污染时,进入场地评价的第二阶段。 第二阶段:场地污染调查 场地采样以确定污染类型、数量和范围 -当污染不会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风险时,开始场地再开发; -当风险较高时,重新评估项目的可行性。 评估修复方法 编制和评估备选修复方案 -当修复方案不可行时,确定场地再开发是否可行。 编制修复执行方案 与利益相关者协调设计修复执行计划 实施修复 -当修复执行过程中发现之前未发现的污染时,回到场地评价阶段重新确定 污染程度。 启动场地再开发行动 来源:(Li Xin, 2011) (本文作者做了一定修改)。 15 3. 加拿大 3.1 政策与法规 是采用连贯的方法来管理联邦辖区内的污 染场地。 2003 年,加拿大政府建立了联 加拿大的土壤保护法一般由省级政府 邦污染场地加速行动计划,推进由联邦政 制定,不同省份的法规不尽相同。不过, 府负责的污染场地的修复行动,特别是 大多数省份的法规都具备如下特点:污染 那些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巨大风险的 者付费原则;污染者责任可追溯力;出于 场地。 控制污染行动或污染场地的考虑,非污染 者也可能被追究责任;个人责任,在某些 联邦一级的相关法律与管理政策包 情况下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和股东将承担相 括 1998 年 的 《 加 拿 大 环 境 保 护 法 》 、 应责任。实际上,加拿大的污染场地法规 1996 年的《加拿大制定污染场地土壤质 与美国的《超级基金法》非常相似。 量修复目标值之导则》,以及 1997 年的 《加拿大推荐土壤质量导则》(Rodrigues, 在联邦政府层面,设立了一个跨省的 2009)。 协调委员会即加拿大环境部长理事会 (Canadian Council of Ministers of the 加拿大各州及地区负责制定本辖区内 Environment, CCME),该委员会制定了 的污染场地修复标准与指导值导则 , 以及 许多与污染场地相关的技术指南。加拿大 场地风险评价的执行程序。在大不列颠哥 环境部长理事会于 1989 年(美国《超级 伦比亚省和育空地区,综合性立法规定了 基金法》通过之后的第 9 年)迈出了处理 污染场地的管理问题,污染场地管理的所 污染场地问题的重要一步,即建立了 有方面均由一个环保部门负责监管,以更 《 国 家 污 染 场 地 修 复 计 划 》 (National 为严格的方法指导污染场地的修复与再开 Contaminated Sites Remediation 发程序。其他地区,如安大略省、阿尔伯 Program, NCSRP),以提供人力与资金支 达省、曼尼托巴省、新斯科舍省、新不伦 持对联邦管辖区域内的污染场地进行确定 瑞克省、爱德华王子岛以及魁北克,都采 与评估、修复高风险的“遗弃场地” 用非强制性的修复与再开发行动指南, ( 如 无 主废弃场地),并支持与场地修 允许私人部门更为灵活地进行污染场地的 复技术、法律责任和修复标准相关的研究 修复。其他地区,如萨斯喀彻温省、纽芬 (Sousa, 2001)。 兰和西北地区,正在更新他们的政策, 采取与后者相似的方法。 加拿大建立了联邦污染场地管理框架, 包括相关政策和最佳实践的建议,其目的 加拿大的污染场地修复立法、政策与 导则清单见附件 B,其基本框架与美国的 16 十分相似。 健康。 3.2 修复标准 3.2.2 加拿大土壤质量指导值 加拿大各省和地区负责制定各自的 通用标准和基于场地的修复指南。同时, 加拿大土壤质量指导值 (Canadian 加拿大环境部长理事会制定并更新了 Soil Quality Guidelines, CSoQGs) 同时 (1991、1996、1997) 国家修复指南,包含 考虑了人体健康与生态受体。最终的指导 制定场地标准的通用指数和建议。这些国 值取值原则是保护二者之中更为敏感的受 家修复指南仅被西北地区和曼尼托巴省全 体。土壤质量指导值可以用作评估场地是 部采用,其他地区仅将其作为制定当地标 否需要进行进一步的调查,或根据特定的 准的依据。修复标准仅在不列颠哥伦比亚 土地用途进行修复。指导值可用来识别和 省和育空地区具有法律约束力,其他各省 对场地进行归类,评价场地的总体污染程 均采用更加灵活的、不具法律约束力的 度,确定是否需要进一步行动,以及作为 指南。最近,一些地区以美国使用的基于 确定修复目标值的基准。 风险管理的矫正行动模型为基础,制定了 修复的管理方法(Rodrigues, 2009)。 3.3 污染场地修复框架 污染场地修复框架由如下部分组成: 3.2.1 加拿大暂行污染场地环境质量标准 在加拿大,场地评价标准和场地修复  评价场地; 标准分别被用来进行污染场地的调查和界  确定环境与人体健康风险; 定修复目标值。国家指南既包括通用土壤  评估不同修复/风险管理方法; 质量标准,也包含制定场地标准的导则。  选择修复技术或风险管理方法; 加拿大国家污染场地修复计划公布了土壤  完成拟采用的修复技术的环境评价; 和水体的环境质量标准指南(评价标准), 以供初步场地评估使用,以及针对特定土  执行修复或场地管理策略; 地用途设定修复目标值的环境质量标准  监测修复后的场地。 (修复标准)。 3.4 加拿大国家污染场地修复计划与 暂行评价标准接近于背景浓度值, 美国超级基金计划之比较 作为基准值用来进行场地污染程度的初步 加拿大国家污染场地修复计划与美国 评估。暂行土壤修复标准将土地利用方 超级基金计划的相似之处在于:两个计划 式划分为三种:农业用地、住宅/公园 都遵循了“污染者付费的原则”;两个计 用地、和商业/工业用地。该标准通常用 划都采用了优先处理系统,即被确认为高 来保护特定土壤和水体用途下的人体与 17 风险的场地允许被优先修复。 美国超级基金计划修复了国家的危险 废物场地,并开展了应急行动(如危险物 由于最初的资金主要源于化工和石油 质的泄露等)。加拿大国家污染场地修复 企业的赋税,超级基金被用于修复旧的或 计划未包含应急行动。在加拿大,当发生 废弃场地的污染问题,而不考虑场地的所 紧急情况时,污染者需要开展应急行 有权。重污染场地的修复行动可能在从责 动,承担所有相关成本,并负责清除所有 任方索回修复费用之前便展开。加拿大国 危险物质。政府部门包括省级、地区级和 家污染场地修复计划仅包括由联邦政府负 联邦级则负责确保上述工作得以有效地实 责的污染场地。省、市和私人土地拥有者 施,并提供所需的技术支持。至于场地的 根据各自的管辖权对污染场地负责。 修复案例由哪个政府部门负责,则由紧急 情况的所在地和受影响的环境要素决定 (土地、水、内陆、沿海、北方地区等 4 等)决定 。 4 参见:http://www.federalcontaminatedsites.gc.ca。 18 4. 亚洲 4.1 亚洲概况 4.2 日本 在亚洲,由于快速的工业化进程和相 日本与多数亚洲国家不同,业已形成 应环境管理制度的欠缺,使得土壤及地下 了较先进的土壤及地下水法律法规框架。 水污染案例大量出现。目前,在污染场地 4.2.1 土壤 的环境管理上,亚洲虽在迅速地发展, 但总体上落后于美国、加拿大及欧洲。 日本的《土壤污染法》颁布 多数亚洲国家尚未制定场地污染管理的具 于 1991 年 8 月,并在《环境基本法》的 体法规,仅在国内环境法规中间接规定了 基础上于 1994 年进行修订。 2002 年的 一些有关场地或土壤污染管理的条款, 《土壤污染控制法》规定了一些工业污染 且大多较为笼统。尽管相关环境立法都以 场地、物质及允许的浓度值。 “污染者付费”原则为基础,但并未明确 界定其中的义务、责任及标准。而且, 日本的污染场地管理方法规定,某些 此原则更方便适用于污染者可确定的 特别的工业类别需要进行土壤评估,如石 情况。对于污染者不可确定的情况,污染 化行业、石油精炼行业和污染性工厂。 治理责任又落在当前土地所有者或政府 如果不属于上述公司类别,则不需要进行 身上。为及时正确地处理污染场地的善后 土壤评估。尽管这些法规也包括了地下水 问题,各国政府正在加紧研究和制定完善 方面的规范,但是更多关注的是土壤而非 的法律法规。 地下水。目前,日本土壤质量标准列出了 25 种化学物质的标准值,可供环保部门 日本及中国台湾地区的污染场地管理 对土壤质量进行评估; 制度化进程最快。二者都借鉴了美国的污 染场地管理模式,都以“污染者付费” 然而却对如何确定责任方或义务方未 原则建立了一整套法规体系,也像美国的 作规定。 超级基金一样设立了修复基金。且与美国 框架同步,二者均采用基于风险管理的方 日本最近对《土壤污染对策法》 法修复场地。 ( Japan Soil Contamination Countermeasure Law, SCCL )进行了 修订,并于 2009 年 4 月颁布。促使法律 修改的因素包括: 19  通过(自愿)自检发现了越来越多的土  土壤中一种或多种有害物质的含量超 壤污染案例,这些污染场地的信息应公 过修订后的《土壤污染对策法》规定 开以改善对污染场地的管理状况; 的限值;  之前的土壤挖掘及清除施工没有考虑  通过吸入、摄入、身体接触或饮用含 到任何健康风险因素。务必建立对应 有上述超标的有害物质的污染地下水, 不同程度污染或不同等级环境、公众 此污染引起或可能引起对人类健康的 健康风险的修复方法框架。例如,污染 损害; 场地附近是否有敏感受体和是否存在 污染物对环境和公众的暴露途径; 针对这些区域,政府主管部门应要求  当污染土壤未得到适当处置时,需要 所有、管理或占有该块土地的人(土地所 对挖出的土壤进行适当管理。 有者等)实施该法所规定的应对措施, 诸如提高地面高度、封盖阻隔污染物、 检测被污染的地下水等。此外,为开发或 该法修订后于 2010 年 4 月 1 日生效。 其他理由对该块土地进行任何变动都将被 禁止。 修订前该法为 25 种有害物质设定了 限值。若某块土地中任何一种物质的浓度 – 待开发时必须通知主管当局的区域: 超过法规规定的限值,且对人类健康构成 这类土地包含一种或多种超过法定限 风险,该块土地将被归为“指定区域”。 值的有害物质,但是其污染程度不构成或 不可能构成对人类健康的损害。针对这类 修订后该法列出了“指定区域”, 土地,在其被开发前不要求进行修复。 这些“指定区域”中一种或多种有害物质 一旦进行开发,“土地所有者等”必须提 的含量超过该法规定的限值。依据对人类 前通知主管当局,并按照相关部门法规的 健康构成或可能构成的风险(例如,吸入 要求对土地进行修复。 被污染的土壤或者有害物质的风险,或者 通过饮用被污染的地下水摄入有害物质 若此类新创建的土地类型变得越来 的风险),“指定区域”被分为两大类 越多,并为不动产交易行业所接受,日本 (1) 需要修复的区域; (2) 待被开发时必 棕地问题也许能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解决。 须通知主管当局的区域,并进行相应的 然而,该法修订后进一步要求挖掘和清除 注册。此外,修订后该法针对上述两类 被污染的土壤,这将不可避免地提高土壤 “指定区域”规定了必须实施的修复 挖掘和清除的成本,“土地所有者等” 措施。 可能拒绝实施修复措施。若某块土地必须 进行修复,“土地所有者等”可能因无法 – 需要修复的区域: 出卖或以不利于开发为由,放弃被污染场 20 地的开发。这一分类将致使更多的土地成 4.2.2 地下水 为指定的棕地,但并不一定带来棕地修复 1997 年 3 月,日本环境保护部门制 情况的改善。 定 了 地 下 水 《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 该法修订后还要求: (Environmental Quality Standard, EQS)。  对面积超过 3000 米 2 的土地进行任何 该标准列出了 24 种化学物质的地下 变动,必须进行土壤调查; 水质量标准值,旨在保护公共水资源,  该法期望将土壤污染报告和调查作为 适用于所有的地下水类型。日本地下水使 不动产交易的一个组成部分。至于这 用并不普遍,仅在一些偏远地区使用。 一新措施能否成功将取决于公众对于 有害物质和油类的意外释放需立即上报。 土壤污染问题认识的水平; 若释放致使人类健康或环境受到影响,  促使“土地所有者等”自愿调查土地 工业企业需对相应后果进行赔偿。 情况,以确定土壤污染,并要求主管 当局以自愿调查的结果为依据将土地 《地下水污染防护条例》(Ordinance 列入“指定区域”; on Prevention of Groundwater Contamination) 于 2008 年 8 月 1 日在日  严格处置任何被污染的土壤,具体要 求包括:(1) 在场地上任何土壤被挖掘 本滋贺县近畿地区开始实施。这是日本首 和清除前,必须查清 25 种物质的污染 个针对地下水污染防治及污染治理措施的 水平;(2) 被清除的土壤必须经由拥有 条例。 许可证的工厂处置;(3) 清除、运输、 处理或处置被污染的土壤必须持有许 该条例的另一个规定也引起广泛的 可证;以及 (4) 必须实施联单系统。 注意,即在《土壤污染对策法》实施前已 停止使用的设施和废弃的土地也被列入调 查范围。 条例要求处置危险物质的工厂需设立 监测井,并提交地下水监测报告。 21 台湾环境保护局设立了一个在线数 4.3 中国台湾地区 据库,该数据库被称为一层级和二层级风 中国台湾地区的法规在很大程度上效 险评估系统。关于污染场地的信息需由工 业企业输入到该数据库,系统根据场地的 仿了美国的超级基金计划。台湾的污染场 风险水平对场地分类。企业输入上述信息 地 的 管 理 框 架 经 2000 年 2 月 通 过 的 的要求是强制性的。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修复法》建立,由环 境保护局负责监管,并遵循了“污染 场地的污染者需制定一个“修复计划”。 者付费”原则。 通过考虑三类主要的暴露途径,即土壤 摄入、皮肤接触土壤和空气吸入,污染者 污染场地按照《土壤污染控制标准》 可以自行进行风险评估,并设定基于场地 和《地下水污染控制标准》分为污染控制 的修复指导值,以代替通用的标准。场地 场地和污染修复场地,其详细信息被纳入 的修复计划需提交台湾环境保护局批准。 污染场地信息数据库。 台湾环境保护局建立了一个类似美国 污染控制场地: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源 超级基金的基金项目,即土壤及地下水污 已被确定,且污染物浓度超过了土壤和地 染 修 复 基 金 (Soil and Groundwater 下水污染控制标准。 Pollution Remediation Fund),用以解决 在污染者不可确定情况下的法律费用、 污染修复场地:该场地已被台湾环境 管理费用及修复费用。此基金来源为针对 保护局评估,其信息已向社会公开,且严 石油、石化工业及制造业等工业征收的特 重危及人类健康和生存环境。 别税。 22 5. 欧洲 本章将对欧盟及其成员国中的英国、 此外,工业代表、研究人员和成员国 德国和荷兰污染场地管理框架进行评述。 还建立了多个协调机构与组织,以便传播 交流欧洲和其他国家与污染场地相关的科 5.1 污染场地管理框架 研信息。这些机构与组织包括: 在过去的二三十年中,土壤保护政策  欧洲污染场地风险评估协作行动组织 在欧洲国家(特别是英国、德国和荷兰 (CARACAS) 三国)和欧盟层面均得到了逐步发展。 为防止新的土壤污染的发生,也为了修复  欧洲污染场地恢复环境技术网络组织 现 有 的污染土壤,欧盟计划采取新的措 (CLARINET) 施,其中包括编制污染场地名录和制定目  欧洲工业污染场地网络组织 (NICOLE) 标值,以确定需要优先进行修复的场地。  污染场地与地下水示范处理技术与紧 预计这些计划将对欧盟的土壤管理实践和 急技术评估组织 (NATO/CCMS) 欧洲国家的土壤政策产生重要影响。 目前,在欧盟层面上还未见针对土壤 欧盟指令允许欧盟监督与污染场地相 保护的专门立法文件。直接或间接与土壤 关的环境政策的制定。作为综合性更强的 污染或土壤修复相关的规定出现在废物、 污染场地政策制定策略的第一步,欧盟发 水、化学品、影响评价、环境责任及空气 布了一个环境责任白皮书,用于协调各成 质量的政策中。这些政策主要关注区域性 员国之间的环境立法 (European 污染而非地方性污染,并且在处理历史性 Commission, 1997) 。这部白皮书的内容 污染和场地开发上受到限制。表 5-1 给出 指向未来的污染问题,而过去造成的污染 了这些政策的概要。 仍由各国的政策法规进行处理。 23 表 5-1 欧盟与土壤污染相关的环境政策 欧盟环境政策 土壤污染扩散 地方性土壤污染 直接 间接 直接 间接 废物框架指令(2006/12/EC, 固体废物 √ 取代指令 75/442/EEC) 危险废物指令 91/689/EEC, √ 1994 年修订 废油处置指令 75/439/EEC, √ 2000 年修订 填埋指令 1999/31/EC √ 下水道污泥指令 86/278/EEC √ 开采工业废物管理指令 2006/21/EC √ √ 水 水体框架指令 2000/60/EC √ 硝酸盐指令 91/676/EEC √ 城市废水处理指令 91/271/EEC √ 洗浴用水指令 2006/7/EC √ 空气质量框架指令 96/62/EC 空气 √ 及其子指令 全国排放总量控制指令 2001/81/EC √ 综合污染防治指令 96/61/EC √ 大型火力发电厂指令 (LCPD) √ (2001/80/EC) 化工 杀虫剂可持续使用专题战略 √ 杀生制品指令 (98/8/EC) 62 √ 植物保护产品指令 91/414/EEC √ 环境影响评价指令 85/337/EEC, 影响评价 √ √ 1997 和 2003 年修订 战略环境评价指令 (SEA) √ (2001/42/EC) 预防和补救环境损害的环境 环境责任 √ 责任指令 2004/35/EC 来源:Rodrigues, 2009。 24 5.2 战略 在土壤保护及其可持续利用上的努力, 控制跨国界的土壤恶化趋势,保护水陆生 将土壤视为不可再生资源的观点在欧 态系统,并避免不公平竞争的发生,建立 盟范围内得到了广泛支持。欧盟第六个 一个专门保护土壤的管理框架是必要的。 环境行动计划( 2000—2010 年)所包含 的 7 个专题战略中就包括土壤保护这一 为填补这一政策空白,欧盟近期正在 主题。 编制上述土壤保护专题策略和土壤保护框 架指令的草案。 5.2.1 土壤保护专题战略 简而概之,指令草案包括以下几个 为了确定与修复污染场地,欧盟委员 方面: 会于 2006 年 9 月通过了一份关于土壤保 护的专题战略草案,其中包含《土壤框架 1. 在 维 持 土 壤 功 能 、 防 止 土 壤 退 化 、 指令》(Soil Framework Directive, SFD) 减 缓退化效果、修复退化土壤以及整 的草案。该草案要求欧盟各成员国防止土 合其他相关政策原则的基础上,建立 壤污染,制订污染场地清单,并修复已确 土壤保护的框架。 定的污染场地。此外,该草案还要求成员 2. 从 保 护 土 壤 功 能 的 角 度 出 发 , 要 求 国采取措施以提高公众意识并促进与土壤 确 认、描述、评估某些部门政策对土 可持续利用相关的知识和经验交流,包括 壤退化程的影响。 交流用于修复含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场地 3. 当土壤的利用可能对土壤功能产生可 的最佳技术。(EC NIP, 2007) 预见的明显危害时,要求土地使用方 采取预防措施。 欧盟委员会的目的是逐步建立针对历 4. 为确保更合理地利用土地并尽可能多 史性土地污染的基于风险的管理战略, 地保留土壤功能,采取封盖阻隔土壤 这一渐进的步骤包括收集所有成员国的土 的方法。 壤污染程度资料,评估相关风险,并确定 5. 确定存在侵蚀、有机质减少、盐碱化、 优先修复的场地。 板结化、滑坡等风险的区域,并制定 国家计划和措施。 5.2.2 欧盟土壤框架指令 6. 在欧洲现有的约 350 万处污染场地中, 第六个环境行动计划呼吁制定土壤保 采取措施以限制危险物质侵入土壤, 护战略。在此之前,尽管欧盟政策中已有 避免土壤中可能妨碍土壤功能、造成 了与土壤保护相关的规定,如水、废物、 人体健康风险的物质的积累。 化学品、杀虫剂、工业污染防治、以及自 7. 要求建立污染场地清单,为修复遗弃 然保护等相关领域,但在欧盟层面从未出 场地建立融资机制,发布土壤状况 现过旨在保护土壤的政策。为肯定成员国 报 告,并制定修复已确定的污染场地 25 的国家策略。 污染场地进行的基于当前和经过批准的未 来土地使用用途的风险评估情况。此名录 欧盟将土壤视作不可再生资源,并从 将向公众公布,并每 5 年进行一次审查。 可持续规划和发展的角度出发着手应对土 壤污染问题,这对于发展中国家具有重要 第 11 条规定了确定污染场地的程序。 的借鉴意义。将土壤视为不可再生资源的 在指令生效后的 5 年内,成员国需参照附 重要性在于它说明了所有修复活动都必须 件 2,对正在或已经发生的潜在土壤污染 认真考虑场地的可持续利用和土壤的 活动的场地完成确认工作。附件 2 列出了 功能。欧盟土壤框架指令涵盖了多个方面。 11 类场地,这些场地的危险废物量已然 例如,草案第三章“土壤污染”直接涵盖 或曾经大于等于欧盟指令 96/82/EC 中附 了污染场地的管理,分为预防与编制清单 件 1 第二专栏中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所规 和修复两个部分。以下将简要介绍该指令 定的限值。相关管理机构应对存在潜在人 草案的几项重要内容。 体健康危险和环境危险的场地中危险物质 的浓度进行测量。这些场地必须进行现场 5.2.2.1 预防与编制清单 风险评估,目标是 5 年内完成至少 10% 为了避免可能妨碍土壤功能、造成人 场 地 的 风 险 评 估 , 15 年 内 完 成 60% , 体健康风险的物质在土壤中的积累, 剩余部分在 25 年内完成。 第 9 条规定各成员国有责任采取适当 措施,以限制危险物质有意或无意地侵入 第 12 条规定,当一块存在潜在污染 土壤。此规定不适用于由空气沉降和由意 活动的场地被出售时,或有官方记录证实 外的、不可避免的、不可抗的自然现象引 此地进行过可能造成污染的活动时,场地 起的危险物质对土壤的侵入。各成员国可 所有者或可能的买家必须向主管当局和卖 自行决定哪些措施属于“适当措施”。 方出具一份土壤状况报告。这份报告需涵 盖以下内容: 第 10 条为欧盟范围内的污染场地给 出了定义: “确定存在由人类导致的危险  官方记录的此场地的历史背景; 物质存在的场地,且成员国认为此危险物  做一份测定土壤中危险物质浓度水平 质的水平构成重大环境或人体健康风险 的化学分析,此化学分析的对象仅限 (危险物质指欧盟指令 67/548/EC 和指令 于与此场地潜在污染活动相关的危险 1999/45/EC 中所规定的危险物质)。” 物质; 因此,各国管辖区内的污染场地的界定由  场地的浓度水平,是否有充足理由表 各成员国自己决定,未适用通用的界定方 明被关注的危险物质的浓度水平已达 法。成员国有责任确认并编制本国的污染 到了可对人体健康或环境造成重大风 场地名录,在编制此清单时,应考虑对于 险的程度。 26 成员国需制定相应的方法,以确定危 受到了来自特定商业利益集团,如地产行 险物质的浓度水平,并对可制作此类化学 业协会的阻力,他们的担忧主要集中在向 分析报告的单位进行授权。根据对污染场 监管机构披露土壤状况报告。这些商业利 地的定义,各成员国无需采用统一的方法。 益集团认为此规定不仅增加了交易成本, 而且在特定环境下可能引起不必要的第三 5.2.2.2 修复 方的注意。此外,技术转让、各成员国的 在确定污染场地之后,成员国有责任 市场成熟度以及商业利益都构成了对推行 保证对其进行修复,使这些场地不再引起 欧盟一级指令的阻碍。 任何重大健康风险或环境风险。此外, 针对无法确定污染者、无法在欧洲或本国 5.3 欧洲各国修复标准 法律体系下追究污染者责任,或污染者无 表 5-2 中概括了欧洲 23 个国家确定 法承担修复费用的场地,各成员国也将建 和描述污染场地的管理实践。这些措施中 立适当的机制,用于资助这些污染场地的 最重要的一点是整个过程都接受基于风险 修复工作。 管理的土壤质量目标(特别是引起公众健 在该指令实施的 7 年时间内,成员国 康风险和环境风险的)的指导。一些国家 必须制定本国修复战略,包括修复目标、 已经制定了基于风险管理的国家指导值或 场地修复的优先顺序、执行时间表,以及 规范,用来有效地对污染场地进行分类。 修复款项的划拨。修复战略应在 8 年内向 这些限值也代表了不同的污染程度和/或 公众公布,并且每 5 年进行一次审查。 风险水平,当浓度高于这些限值时,需要 开展相应的行动,如土壤污染调查、风险 5.2.3 欧盟土壤框架指令现状 评估、土壤修复等。值得注意的是,指导 值在大多数国家都是非强制执行的。在某 在准备这份报告时,框架指令还处于 些国家,土壤质量目标和修复目标是通过 草案阶段。此指令受到了马耳他、英国、 场地的风险评估进行确定,相应的风险评 奥地利、荷兰、德国和法国的强烈反对, 估有专门的指导值以供参考。此外,某些 原因是这些国家担心该指令草案在每个成 欧洲国家综合使用多种方法,包括通过筛 员国的实施办法及达到修复目标的成本。 选初步确定污染场地,之后在详细的场地 另一个担忧是土壤污染是否应像空气污染 调查过程中对场地进行风险评估。 与水污染一样被视为跨界问题,进而使其 接受欧盟层级法律的规范,美国和加拿大 也为类似问题进行过争论。该指令草案还 27 表 5-2 欧洲 23 个国家确定和描述污染场地的管理概况 污染场地 国家 常见污染场地分类方法和修复标准定义 专门政策 奥地利 场地风险评估 有 比利时 场地风险评估(暴露评估) 有 (佛兰德斯) 保加利亚 土壤中有害物质最大可接受标准 无 “ABC”限值:A — 背景值;B-可能产生有害效果;C —对人体 捷克 无 健康和环境构成重大风险。风险评估方法适用于 B 类。 丹麦 基于风险管理的指导值 有 爱沙尼亚 目标值和指导值(基于公共健康风险) 初期 芬兰 基于风险管理的指导值 无 场地风险评估(分层次方法:初步场地调查;简单的风险评估; 法国 无 详细的风险评估) 德国 基于风险管理的土壤筛选值(触发值)和行动值 有 土壤和地下水限值:A — 背景值;B — 污染阈值;C — 衡量 匈牙利 阈值;D — 目标值。(基于荷兰、德国、美国环境保护署和加 初期 拿大准则) 原有的“限值”法已被纳入“基于风险管理”的多层次方法: 意大利 第一层次 — 筛选值或污染阈值;第二层次 — 场地目标值 有 或风险阈值 拉脱维亚 阈值(参考荷兰阈值) 无 污染土壤和地下水标准草案(与荷兰阈值一致)。简化的场地 立陶宛 无 风险评估 多层次方法:第一层次 — 通用目标值(基于现有荷兰与丹麦准 部分“污染控制 挪威 则的阈值“TVs”);第二层次 — 场地风险评估 法案”以及多部 (超过 TVs 时);第三层次 — 详尽调查。 特殊准则 环境保护标准通常基于确定的规定限值,但仍没有污染场地的 波兰 无 通用值。在场地风险评估中常使用美国环境保护署的方法。 葡萄牙 指导值 — 参考加拿大安大略指导值 制定中 斯洛伐克 目标值或许可值(1994 年起采用荷兰阈值) 有 斯洛文尼亚 土壤中危险物质限值、警告值和临界值 有 西班牙 筛选值/指导值和场地风险评估 有 28 污染场地 国家 常见污染场地分类方法和修复标准定义 专门政策 场地风险评估(暴露评估)。瑞典环境保护署对于大多数敏感 瑞典 无 类型的土壤,规定了污染土壤的指导值。 瑞士 场地风险评估和为渗滤液及气相设定的干预值 有 荷兰 基于风险管理的规范(标准):目标值和干预值 有 基于“污染源—暴露途径—受体”方法和“污染物关联”的定义 英国 进行场地风险评估。土壤指导值是从三种土壤用途的污染场地 有 暴露评估模型中获得的。 来源:Rodrigues, 2009。 5.4 英国 《环境保护法案》第 IIa 部分的规定。 第 IIa 部分第 57 条是经 1995 年《环境 5.4.1 污染场地管理框架 法案》纳入《环境保护法案》的,并分别 于 2000 年 4 月在英格兰、2000 年 7 月在 在英国,污染场地再开发跨部门委员 苏格兰、2001 年 7 月在威尔士开始实施。 会 (ICRCL) 是首个为解决污染场地问题 第 IIa 部分为英国确定、评估和修复污染 设立的机构。该机构于 1976 年成立,负责 场地建立了一个新的规则体系,按照这一 提供关于污染场地再利用引发的健康危害 规则体系的要求,英国环境、食品和农村 的建议和指导,并协调关于修复措施的 事务部和环境署已经制定了基于风险管理 建议。该委员会于 1987 年发布了指南须 的程序用以评估污染场地对生态系统 知 59/83 (第二版, 1987 年 7 月),以 (包括地表水)和人类受体的危害。英国 指导实践者处理不同类型的危害和污染。 环境、食品和农村事务部和环境署还针对 该须知定义了三类不同的主要污染物及不 因长期暴露于土壤污染物而引起的健康风 同规划用途的土地的“触发值”(阈值和 险,建立了一系列全面的评估技术导则。 行动值)。这些触发值于 2002 年被英国 在污染场地的管理方面,英国的整体政策 环境、食品和农村事务部 (DEFRA) 正式 是确保土地“适合”其实际的或预期的 取消。 用途,因此选择制定指导值,而不是制定 统一适用的标准进行评估。(Luo, 2008) 目前在英国,污染场地界定是在风险 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的。在英格兰、苏格兰 根据《污染场地法规》所制定的政 和威尔士,污染场地制度是通过《污染场 策,英国采用了基于风险管理的方法管理 地 法 规 》 实 施 的 , 该 法 是 执 行 1990 年 污染场地。当发生如下情形时,需要采取 29 相应的修复行动: 调查,以及随后“决定”污染场地潜在的  污染对健康或环境造成不可接受的实 暴露的严重程度(即要求在一定时间内必 际的或潜在的风险; 须进行修复)。英国污染场地管理制度积  在考虑了场地的实际或预期用途基 极鼓励当地社区在风险管理的最初阶段就 础 上,有适当的和经济可行的方法处 开始参与决策程序。此外,土壤修复与规 理污染的土地; 划制度和土地开发过程密切相关。  修复也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 英国环境署和环境、食品和农村事务 如:作为再开发计划的一部分。 部公布了 10 种物质的土壤指导值 (DEFRA, 2008) 。这些土壤指导值是以 污染土地的风险评估主要包括三个 健康标准值 (HCVs) 为基础,通过以下 方面: 4 种土地利用情况模型:带花园的住 宅 区、不带花园的住宅区、园地、商用/  污染源(即污染); 工业用地,来描述土壤中污染物分别在何  受体(即可能受到影响的个体); 种浓度下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最小风险。  暴露途径(受体接触到污染的途径)。 健康标准值是物质的浓度水平,在该 5.4.2 标准 浓度水平下,可能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 英国采用分层的方法评估污染场地对 可感知的风险或构成最小风险,健康标准 人类和生态系统的风险。人类健康风险评 值的确定取决于该物质是否具有阈值效 估的第一层是采用合理的概念模型确定污 应。英国环境署和环境、食品和农村事务 染物、受体和途径之间的相互关联。第二 部已经发布了 23 种物质的健康标准值, 层是一个通用的定量风险评估,而第三层 包括二恶英。 是一个详细的定量风险评估。在第二层的 评估中,应通过污染场地暴露评估模型 5.4.3 污染场地管理示范程序 (CLEA) 计算土壤指导值 (SGVs) 。这些 土壤指导值实际上是干预值,当超过这些 2004 年 9 月,环境署公布了污染场 指导值时需对污染场地进一步评估或采取 地管理示范程序 (CLR 11, 2004)。该示范 修复行动。污染场地暴露评估模型中的一 程序为治理污染场地的风险管理流程提供 部分需要通过概率运算,即受体的各暴露 了一个技术框架。这个风险管理流程包括 参数不是单个的值,而是基于概率分布函 根据政府政策和立法进行场地确定和决 数的范围值,以获得总体的风险概率。 策,采取适当行动治理污染场地。该流程 这种方法有利于排列污染场地的优先次序, 见图 5-1。 以决定哪些场地应优先实施进一步的 30 图 5-1 英国污染场地管理示范程序 31 5.5 德国 虑对污染物的生物利用度。 触发值:一旦超过触发值,须进一步 5.5.1 污染场地管理框架 调查和评估,以确定是否存在污染场地。 (联邦土壤保护法,第 8 条) 德国联邦土壤保护法于 1998 年生效, 其配套法规于次年生效。《联邦土壤保 行动值:超过行动值通常表示存在污 护法》(FSPA) 规定采取措施保护或恢复 染场地,意味着需要采取补救措施,以满 土壤功能。根据联邦土壤保护法,《联邦 足预防有害土壤转变的规定。补救措施包 土壤保护和污染场地条例》 (BBodSchV) 括掘土及被挖掘土壤的运输、储存及处置 规定了关于土壤保护和污染场地修复的具 (TSD) ,土壤及污染场地的修复,特别要 体要求。(Rodrigues, 2009) 注意关于土地恢复目标、封盖、及其他 安全保障措施,以及保护和土地利用限制 《联邦土壤保护和污染场地条例》 措施。 针对污染场地的确定、调查与污染评估及 修复规划和执行,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5.6 荷兰 主要内容包括: 5.6.1 污染场地管理框架  回填材料覆盖在土壤上或填埋至土壤 中(该条例第 6 条); 荷兰是欧盟成员国中最先制定土壤保 护专门立法的国家之一。荷兰于 1983 年  确定、调查和初步评估疑似污染场地 开始土壤修复的立法,1987 年荷兰《土壤 的指导值及要求(该第 8 (1) 条,第 1 保护法》生效。荷兰土地政策首先制定法 和 2 号); 律标准(即干预值),以此作为多功能修  危害预防和有害土壤改变(对土壤功 复方法的一部分规范土壤修复工作。荷兰 能的有害影响,可能带来危害)和污 的土壤政策在随后的 20 年里逐渐发展, 染场地修复的指导值及要求(该条例 主要发展进程包括:修复标准的修订; 第 8 (1) 条,第 3 号)。 土壤质量目标和风险评估程序的制定; 增加地方当局管理污染场地的灵活性;鼓 5.5.2 基于风险管理的标准 励当地居民参与决策过程;土壤污染在迁 该法包括三种基于风险管理的标准: 移和稳定情况下的区别;以及刺激土壤修 触发值(关于土壤至人体、土壤至植物和 复的私人融资 (Rodrigues, 2009)。 土壤至地下水的暴露途径),行动值 (关于土壤至人体、土壤至植物的暴露 根据 2008 年 1 月生效的《荷兰土壤 途径)和预防值(防止发生新的土壤 质量法令》,荷兰建立了新的土壤质量标 污染)。在可能的情况下,暴露评价应考 准框架。该框架在人类健康风险、生态风 32 险和农业生产基础上,设立 10 种不同土 (修订) 壤功能的国家标准(并简化为三大类: 2005 年,工业用地强制土壤调查法令 自然/农业;住宅区;工业)。它还包括 (修订) 制定地方标准的系统。总之,新标准体系 2006 年,土壤修复财政拨款法令 包括:目标值(基于荷兰的背景值), (修订) 干预值(基于严重风险水平,确定修复的 2006 年,统一修复法令/决定 紧迫性),和国家土壤用途值(基于特殊 2007 年,土壤修复财政拨款条例 土壤用途的相关风险,确定修复目标)。 (修订) 2006 年,土壤保护法(修订) 国家土壤用途值是一般性的土壤质量 标准,用以确定土壤是否适用于特定的 2008 年,2008 年土壤修复公告 土壤用途。地方当局也可制定地方土壤 2008 年,土壤质量法 用途值。若某一块已被定义场地的土壤浓 度值高于干预值,可适用逐级风险评估 5.6.2 修复标准 系统(土壤修复标准)以确定修复的紧 以下修复标准方法用以确定污染场地 迫性。 是否存在对人类或生态系统不可接受的 风险,或是否污染已渗透至地下水 下面是荷兰场地污染相关法规清单: (VROM Circular, 2006)。 1983 年,土壤修复法(暂行) 第一步:详细调查是否存在严重污染, 1987 年,土壤保护法 确定污染严重性。 1993 年,垃圾填埋场(土壤保护)法 1994—1998 年,关于土壤修复干预值的 严重污染是否存在取决于: (1) 当土 通知 壤严重污染时,在至少 25 立方米的 土 1996 年,土壤保护法(修订) 壤中,一种或多种物质的平均浓度超出干 1998 年,关于土壤保护法修复规定的 预值;(2) 当地下水严重污染时,在至少 通知 100 米 3 孔隙饱和的土壤中,一种或多种 1998 年,地下储存罐法令 物质的平均浓度超出干预值。在少数特定 情况下,即使物质浓度低于干预值也可能 1999 年,建筑材料法令 会被判定为严重污染。这适用于被称为敏 2000 年,关于土壤修复目标值和干预值 感土地利用功能的土地:菜园/园地, 的通知 [被 2008 年 7 月 1 日的土壤质量 地下水水位高且地下水中含有挥发性化合 法令及 2008 年 10 月 1 日修订的土壤修 物的土壤或建筑物下的不饱和土壤。 复通知 (2008) 废除] 2004 年,土壤保护法主管机关任命法 33 第二步:利用通用模型进行标准化的 第三步:特定场地的风险评估,包括 风险评估。 补充测量或补充模型计算。 该模型的计算是基于详细的调查结 该模型中的浓度值可由现场的污染物 果,区分对人类的风险、对生态系统的风 实测浓度值替换,这使得第三步能够根据 险及污染扩散至地下水的风险。 现场的特征做出更为准确的评估。不过, 并不是第二步中通用模型计算使用的每个 参数都需要经过补充测量或利用补充模型 计算。 图 5-2 修复标准—逐级系统 目标 干预修复标准 管理轨道 清洁 无限制 土壤质量法令 适用 扩散的污染 一般政策 最大值 住宅 工业用地 特定地区政策 室内区域 当地最大值 修复轨道 土壤保护法 点源 重污染情况 非紧急管理 34 5.6.3 严重污染场地的目标指导值、 干预值表示土壤已被严重污染。 土壤修复干预值及指示水平 土壤修复干预值是在公共卫生与环境 1) 目标值 保护国家研究所 (RIVM) 针对人体和土 壤污染物的生态毒理影响所做的大量研究 目标值是表示土壤质量可持续性的最 的基础上制定的。人体毒性影响已被量化, 高阈值。对管理政策而言,目标值所表示 以土壤浓度表示,即当浓度超标时,也就 的是将土壤恢复到具备人类、植物和动物 超过了人体可承受的最大风险。对于非致 生命所需的全部功能性特征,低于目标 癌物质,此值表示为日容许摄入量 (TDI) 。 值水平的土壤质量是可持续的。此外, 对于致癌物质,还要额外考虑生命周期 忽略对生态系统的风险,目标值是从长期 内暴露于此类物质 10-4 的癌症发病率, 来看环境质量的基准值。该目标值经由 前提是假设所有暴露途径都可使受体暴露 《综合环境质量标准》项目 (INS) 制定, 于危险物质。(Dutch VROM, 2000)。 并于 1997 年 12 月发布。除个别例外情况, 《土壤修复目标值与干预值通知》(2000) 3) 严重污染指示水平 收 录 了 INS 目 标 值 。 除 上 述 INS 目 标 值外,只要条件允许,应针对具体物质进 在制定干预值时,由于公共卫生与环 行风险分析。本通知内的同一土壤/沉积 境保护国家研究所关于干预值的建议并未 物目标值,也适用于土壤修复政策,详见 被完全采纳,有些物质最终没有设定干 水管理第四次报告(NW4)。 预值。针对这些无干预值的物质,主管当 局则设定了指示水平。指示水平比干预值 2) 土壤修复干预值 的不确定性更大,因此指示水平与干预值 所发挥的作用不同。污染物数值低于或者 土壤修复干预值表明,一旦土壤内物 高于指示水平并不直接影响主管当局判断 质的含量超过该水平,土壤所具备的 土壤污染是否严重的决定。因此,主管机 人体、植物和动物生命所需的功能性特征 关应牢记当判定是否存在严重污染时除了 已经被严重破坏或者受到严重威胁。超过 指示水平之外,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 35 6. 拉丁美洲 6.1 拉丁美洲概况 管理及棕地再开发政策是由一般的污染控 制 法 规 范 的 , 如 圣 保 罗 州 法 996 及 其 总的来说,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一样 , 1976 年的条例。另外,圣保罗州主要通 拉丁美洲国家缺少污染场地及土壤保护方 过执行机制导则和指令处理污染场地的 面的专项法律。一些基本问题,诸如场地 问题,例如土壤和地下水指导值、风险评 再利用许可证/执照/污染责任和废弃场地 估指令目标和《污染场地管理手册》 的公共投资问题亟待解决。尽管一些老旧 (CETESB, 1999) 规定的调查程序。 的工业场地已经开始被再利用,但通常是 在未彻查其环境背景情况且场地未修复的 圣保罗州已建立非常成熟、详细的污 情况下进行的。在城市规划及土地利用中 染场地目录,约有 2000 个场地已经进行 尚未将土壤质量列入其考虑因素。 了登记、调查并完成了部分修复。成功的 污染场地再利用取决于土壤用途标准的建 巴西和墨西哥是拉丁美洲污染场地修 立及环境部门和当地规划部门的紧密 复管理方面法律及机制相对健全的国家, 合 作 。 在圣保罗州,已首次尝试简化建 且两国均有棕地再开发的成功案例。两国 设项目的审批程序。污染土壤需根据土壤 污染场地管理及棕地再开发的政策法规框 相关指导值进行再利用,污染状况被建议 架介绍如下。 包括在财产的公共登记项目之中。几乎 所有新建房地产项目都需进行环境场地 6.2 巴西 评价。 由于地方地政府有强大的立法权 (与拉丁美洲其他国家不同) , 像加拿大 中央储蓄银行 (CAIXA) 是巴西的城 和欧盟一样,地方政府在污染场地管理方 市开发、住房和基本卫生设施的主要资 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拉丁美洲其他 助者。因未能及早发现土壤污染情况, 各国的中央政府是污染场地管理及棕地再 中央储蓄银行的一些住宅建筑工程蒙受了 开发的强有力推动者,而在巴西却是地方 经济损失并在法律诉讼中败诉。因此, 政府,其中的典型代表就是圣保罗州, 中央储蓄银行已开始实施风险管理程序, 承担了该州污染场地管理的主要责任。 并在信贷领域基于环境尽职调查进行环境 场地评估。利用这些程序和方法指导信贷 圣保罗州已提交土壤保护及污染场地 行业,在审批存在疑似或潜在土壤或地 修复的法律草案。与全球其他发展中/经 下水污染的原商业和工业场地上建设住 济过渡期的国家相似,圣保罗州污染场地 房时,如何经营贷款业务。 36 6.3 墨西哥 墨西哥目前正在建立污染场地系统信 息库目录 (SISCO),并已经开始了一项关 墨西哥污染场地管理和棕地再开发的 于国家优先修复场地的计划。棕地再开发 相关权责由 2003 年颁布的《固体废物法》 被视为是一个良好的机会,用以资助或共 规定,该法于 2006 年进行了修订。一项 同资助耗资不菲的场地修复,修复后将土 针对房地产转让许可和规定责任分摊的特 地再次投入市场。该战略负责资助墨西哥 别导则正在制订过程中。此外,污染场地 列入优先修复计划的污染场地,目的即是 再利用的授权是在风险评估和修复的框架 实现其重新利用。鉴于联邦政府负责污染 下进行。 场地的管理,墨西哥的一些优先场地的修 复由公共资金支持。而石化工业的污染场 墨西哥近期发布的一项条例规定了污 地,由一家墨西哥城炼油厂 — 墨西哥石 染场地调查、风险评估、修复及法律责任 油公司 (PEMEX) 对污染场地修复提供 (SEMARNAT, 2006)。另外,墨西哥还有 全部资金支持。 关于烃类、多氯联苯和重金属污染土壤的 质量标准及修复标准。 37 7. 结论及建议 7.1 小结及对中国的影响  须寻求有效方法降低政府和小企业因 场地修复责任风险而承担的法律和管 针对发达与发展中国家污染场地管理 理费用; 的政策法规框架的研究显示,世界各国污  管理和执法机构需考虑追踪无力承担修 染场地制度及其相关风险管理方法之间既 复费用的责任方的效果有限性; 有相似之处又有差异。现将在各管理框架  场地修复极其昂贵,必须确保可持续 中最相关且有助于中国建立有效的污染场 的筹资机制(超级基金的资金正在消 地管理框架的要素总结如下。 耗殆尽,目前需依仗一般性的财政收 入维持)。 1) 责任及污染者付费原则 在英国,情况正好相反,私营部门推 一般来说,尽管在场地污染案例中责 动并资助多数的土地开发和修复项目。 任划分问题并非易事,大多数国际法规和 在一些国家(如荷兰)污染场地的责任按 政策框架均坚持“污染者付费原则”。 照清晰的等级认定。该等级开始于污 一些国家已确定具体办法来划分法律 染者;若污染者未支付修复费用,责任就 责任,处理废弃场地,并联合私人和公共 转移到了土地的所有者;只有当土地所有 资金进行场地修复和开发。 者未支付修复费用时,责任才转移到 政府。此外,还有处理不知情的土地所有 在美国,《超级基金法》旨在从潜在 者责任的特别机制。 责任方追回修复费用。虽然其实施引起了 巨大的争议并被证明是耗时和高成本的, 在中国,土地是属于国家所有,由政 但大多数相关利益方都认可“污染者付费 府代表管理。对于大多数工业用地而言, 原则”有效地改变了企业的环境行为,使 工厂也都是国有企业。如果业主或经营者 他们更注重企业的环境责任。从美国的超 首先要为污染付费,那么责任最终将落在 级基金的经验我们还可以获得以下启发: 国家身上,由政府支付修复费用。若涉及 合资企业、垃圾填埋厂和倾倒场地这类污  须为有多方排污的场地寻求确定污染 染事项时,赔偿责任的认定将变得复杂, 责任方的方法,如垃圾填埋厂和倾倒 无法像美国超级基金计划的责任认定那样 场地的责任方; 容易执行。 38 2) 中央/联邦与当地政府 在中国,制定棕地管理的政策和法规 框架需考虑中国国情,诸如:不同地区之 在美国,大多数联邦法律将管理权力 间在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上存在较大差 下放至经批准的州计划(如“地下储罐 异;配套基础设施的可利用性问题,例如 计划”)。每个州拥有管辖权也有责任按 垃圾填埋场及运输、储存及处置设施; 照联邦法律(如清洁水法、清洁空气法) 知识和技术技能等能力水平;污染历史的 的要求保护环境。可是, 1980 年《超级 长短、场地污染的程度和性质;最重要的 基金法》未将管理权力下放至州和地方 是,按照人口密度得出暴露风险的影响 政府,该法的早期实践证明这种做法对于 后果。因此,选择区域和分阶段的方法建 法律实施是低效的。通过多次改革和修订 立污染场地管理的框架似乎更为审慎。 (《超级基金修正与重新授权法案》), 超级基金允许联邦与州和地方社区进行有 3) 历史、当前和未来污染 效的合作。 在美国,超级基金计划针对的是历史 污染场地的管理权限往往因为联邦政 遗留的废弃场地,该法律具有追溯效力。 府和州政府之间的责任分工而变得复杂化。 在荷兰,法律规定划分历史污染的分割日 当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涉及到跨境问题, 期是 1987 年。对于 1987 年以前的污染, 联邦政府即可进行干预。在欧盟也存在着 责任方可立即采取基于风险管理方法进行 同样的争议,《土壤框架指令》仍然停留 修复,可以获得国家的支持。对于 1987 年 在草案阶段,短期之内很难形成最终的法 以后的污染,责任方有责任“不论污染物 律文本。 的浓度和风险如何,都应尽快进行污染 修复”。总体来说,欧盟现有的土壤保护 但是,各国为达到土壤质量目标, 政策并不适用于在其生效前产生的污染, 需要国家、区域和地方各级政府采取 《欧盟土壤框架指令》是未来解决土地历 行动。共同责任制也许更符合现实并更有 史污染问题的希望。 利于充分利用各层面的资源。在联邦/ 中央层面,政府可着重关注整体的风险政 在中国,大多数国有企业都经历了某 策,与各州共同进行技术研究及开发。 种形式的所有制重组,这些所有权变更的 州/省和地方政府有其各自的土地开发 日期是有迹可寻的。但是,改制过程中鲜 需求、及规划和分区的局限与优势,因此 有进行任何场地环境评价,也没有实施所 可以以更加适当和经济有效的方式实施污 有适当的调查来划定基准线或参考点。因 染场地的开发。 此,中国是否应为历史污染赔偿责任设定 分割日期仍有待讨论。不过,可以明确的 39 是,中国应制定法规防止污染和避免产生 及单一的土地公有制制度,这为未来统筹 新的污染场地。 规划土地利用与场地修复提供了巨大的 优势。 4) 土地使用备选方案及修复方法 5) 可接受风险水平与社会、经济和政治 虽然早期国家政策中强调多功能修复 影响 (永久污染物去除)(如美国和荷兰), 现今在多数发达国家,修复的总体趋势倾 在多数国家,土壤筛选值都建立在健 向于以“适用性”作为修复目标。在一些 康暴露和毒理学建模的基础上。非阈值污 已制定了通用标准的情况下,其浓度值是 染物(致癌物)的“可接受风险”用生命 根据未来土地用途而定,一般分为农业、 期增加的致癌风险表示,各国的风险值在 住宅、和工业/商业用途。场地风险评估 10-6 和 10-4 之间。例如,荷兰使用 10-4, 和修复目标通常需考虑被调查场地当前或 而美国使用 10-6,许多国家使用 10-5,其 未来的土地用途。 中包括德国和瑞典。对于阈值物质,所有 国家都规定其暴露浓度只要在一个阈值剂 对于中国来说,大部分的工业场地位 量之内即被认为是可接受的(基于毒理学 于城市之中,有些甚至处于主要的房地产 证据和评估因素)。 开发区域。再开发后,这些场地可用于住 宅或商业用途。因此,使污染场地返回原 基于风险管理设定的筛选值和修复值 始未受污染状态似乎是个保守且有吸引力 往往受到科学、社会经济和政治的影响。 的选择。不过,多数场地的污染历史超过 因为,社会、经济、政治和科学问题往往 半个世纪甚至更久,且鉴于再开发的时间 是高度关联,很难割裂开来分别讨论。 紧迫,提供给修复的时间非常有限。昂贵 的修复费用和开发时间限制使得将污染 各国“可接受的”阈值范围波动较 场地修复至可满足任何用途的标准是不 大。这一般可以被解释为一种政治经济选 现实的。此外,能够有效达到严格的修复 择。“10-6 致癌风险”不应简单地被视为 目标的技术也可能无法获得。考虑其他潜 对风险的定量说明,即“100 万的暴露人 在的土地用途,诸如工业园遗址、公园 群中有 1 名癌症患者”。“ 10-6 致癌风 绿化带、或者是高尔夫球场可能将是一个 险”的意义在于其风险估算采用的保守性 经济实用的选择。 假设相关,以及相对其他原因所构成的风 险水平进行比较。例如,吸入被污染的空 中国拥有强大的中央和省级规划能力 气的风险(空气污染对比土壤污染)或吸 烟风险(因为它与“10-6 致癌风险”同样 40 是依据保守假设估算的)。对每一个国家  制定一个专门的法规,要求进行风险 而言,选择“可接受的”阈值是一个社会 管理,明 确 规 定 如 何 实 施 基 于 风 险 经济学问题。在实际操作中,“10-6 致癌 管理的评估和修复方法,并确保所 风险”是在保守判断、公众认知、以及社 有管理手段与基于风险管理的方法 会和经济对风险影响的可接受性的基础 相一致; 上,由决策者和科学家共同认可的具有可  制定可接受的风险政策,以在保护环境 操作性的阈值。因此,可以理解为这是一 和公共健康、技术实用性、及社会、 个决策者与科学家之间约定的问题 经济和政治影响之间达到平衡; (Ferguson and Denner, 1994)。  规定切合实际的标准和清晰的程序, 设定筛选值、行动水平及场地的修复 修复标准制定的一个重要工具是建 目标。当超过筛选值时,须对现场 立暴露概念模型,即确定污染土壤对人 调 查、风险评估和现场修复给与明确 类和生物受体的潜在暴露途径。这可解 的指导,以及制定“不采取行动”的 释为一个科学问题,但它也不是纯粹的 退出与场地关闭机制; 科学问题。通过定义潜在受体和土地利  制定一个优先系统以处理污染场地风 用类型,概念模型设定/锁定了需要对土 险管理中不同等级的风险及紧迫程度 地用途,以及对哪类人群和生物群体的 的问题; 关注。所以概念模型也是同时基于政治,  进行机构设置,明确规定中央/区域/ 社会约定和科学判断。在筛选值选择及 地方政府的职责和权力,以协调和实 场地风险评估中都融合科学和政治的 施现场评估和修复,减少不同层次和 判 断。本报告着重指出“约定”问题并 不同地方因理解不同所造成的混乱; 非是指在风险评估中科学和政治经济问 题不能加以区别。相反,风险评估中的  建立质量控制与第三方独立监督、 “约定”部分必须被明确指出,以 使 科 监 测机制,以及保障公众和地方社区 学家和决策者之间的互动更加透明和 的参与; 高效。(CLAUDIO CARLON, 2007)  建立场地目录的管理工具、案例研究 数据库和责任记录,作为交流知识、 7.2 建议 评估社会和经济影响、及制定和调整 有关政策和法规的基础; 根据对其它国家/地区政策和法规的 研究,我们对中国污染场地的政策法规框  提出安全保障要求,制定环境契约和 架提出以下结论性建议。这种框架应包括 行动限制规则,以保证灵活和经济有 下列内容: 效的风险管理、顺利的财产转移和污 染责任的认定,并尽量减少污染物的 41 扩散,限制暴露风险; 付修复费用时的污染场地修复问题。  制定条款规定未来土地利用和分区、  控制现存污染场地风险的保障政策。 土壤质量和功能、修复收益与成果; 鉴于资源的有限性和大量场地亟待修  能力建设,制定一套技术要求、准则、 复,应将保障重心放在如何有效封盖 程序和工程手册,以使从业人员和执 阻隔场地污染扩散,且将其对人类健 法人员具备充分的能力进行现场评估 康的危险或环境风险降至最低,而非 与修复; 对一个场地进行彻底完全的修复。  制定条款规定不仅解决历史和现存的  采纳基于风险管理的修复目标。 国际 污染场地问题,还需要监测和防止新 经验表明,全面修复往往过于昂贵, 的场地污染的发生。 且修复目标的最佳水平受到场地对于 7.3 结论 其周边环境及人群的风险影响,而这 又取决于场地与人居中心邻近程度和 其他国家污染场地管理的丰富经验, 场地的规划用途。采纳基于风险管理 将有助于中国快速地建立一个有效的污染 的修复目标已成为一种良好的实践 场地管理框架。在过去的 40 年中,很多 模式。 国家都实施了污染场地的管理框架,也不 可避免地犯下了一些代价高昂的错误。  建立污染场地修复的可持续筹资机制。 在分析国外重要的污染场地管理框架 吸取美国和其他国家的经验,中国需 的基础上,我们得出如下主要结论: 要建立污染场地修复的可持续筹资  明确利益相关方及其责任分配。 中国 机 制 ,以便加快急需修复的污染场地 的修复工作,甚至在确定谁应该支付 需要在“污染者付费原则”和执行效 修复费用之前,利用这些资金开始修 率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以避免冗长 复工作。 和昂贵的诉讼程序,因其不利于污染 场地的有效管理。此外,还应建立相 应的基金和程序,以处理当原始污染 者无法确定,或其污染者没有能力支 42 附件 附件 1 美国与污染场地相关的法律、 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 40 项—环境保护, 第 35 部分,第 O 分部适用于超级基金 法规、政策及导则 授权给美国各州的资助资金。它对美 法律 国环境保护署一般性的财务援助法规 进行了补充,对超级基金合作协议和 《美国综合环境反应、赔偿与责任法 “超级基金州合同”提出了特殊的 要 求 。此法规规定了在超级基金项目 案》 中使用及支付各州分摊的成本应满足 1980 年颁布的《综合环境反应、赔偿与 的要求。 责任法案》(CERCLA),就是通常所说的 超级基金,是为解决美国废弃危险性废物 政策和导则 场地问题而制定。随后,该法几经修正, 包括 1986 年的《超级基金修正与重新授 1. 具体的制度控制 权法案》及 2002 年的《小规模企业责任 减轻和棕地振兴法案》。 – 《制 度 控 制 : 公 民 理 解 超 级 基 金 、 棕地、联邦设施、地下储罐、资源保 《石油污染法案》(1990 年) 护与恢复法案修复行动之制度控制的 1990 年《石油污染法案》授权政府部门 公民指南》,2005 年 2 月,固体废弃 发生溢油事故时的响应权力。 物及紧急应变管理处 9355.0-98,环境 保护署- 540 -R-04–003。 法规 – 《保证超级基金场地制度控制实施的 战略》,2004 年 9 月,固体废弃物及 – 《国家油类及危险物质污染应急计划 紧急应变管理处 9355.0-106。 应急计划》 – 《制度控制:实施,监测和执行超级 《国家油类及危险物质污染应急计划》 基金、棕地、联邦机构、地下储罐和 是实施《超级基金法》和《石油污染 资源保护与恢复法案纠正计划修复行 油法》所规定的相应计划的法规。该法 动的指南》(草案),2003 年 2 月, 规提供了应对溢油及危险物质释放的 固体废弃物及紧急应变管理处 框架。 9355.0-89,环境保护署 540-R-04-002。 – 《制度控制:场地管理者确定,评估 – 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 40 项—环境保 和挑选超级基金和资源保护与恢复法 第 35 部分,第 O 分部 (Subpart O) 护, 案之制度控制的指南》,2000 年 9 月, 43 固体废弃物及紧急应变管理处 3. 相关修复方法更新 9355.0-7-4FS-P, 环境保护署 540-F-00-005。 – 《确保超级基金场地制度控制实施的 策略》,2004 年 9 月,固体废弃物及 2. 修复方法选择 紧急应变管理处 9355.0-106。 – 《国家油类及危险物质污染应急计划》 – 《准备超级基金提案、决策记录和其 – 《准备超级基金提案、决策记录和其 他修复方法选择决策文件的指南》, 他修复方法选择决策文件的指南》 1999 年 7 月,固体废弃物及紧急应变 – 《超级基金修复方法选择之经验规则》, 管 理 处 R9200.1-23.P , 环 境 保 护 署 1997 年 8 月,固体废弃物及紧急应变 540-R-98-031.。 管理处 9355.0-69,环境保护署 540-R-97-013。 4. 地下水修复方法 – 《超级基金修复方法选择流程的成本 – 《超级基金修复中的可用浓度限值的 因素》,1996 年 9 月,固体废弃物及 应用》,2005 年 7 月 19 日,固体废弃 紧急应变管理处 9200.3-23FS ,环境 物及紧急应变管理处指令 9200.4-39。 保护署 540/F-96/018。 – 《在超级基金、资源保护与恢复法案 – 《超级基金法修复方法选择流程的土 矫正行动、以及地下储罐场地应用监 地利用》,1995 年 5 月,固体废弃物 测的自然衰减方法》,1999 年 4 月, 及紧急应变管理处 9355.7-04。 固体废弃物及紧急应变管理处指令 – 《超级基金指导手册》,1992 年 10 月, 9200.4-17P。 环境保护署/542/R-92/005。 – 《超级基金场地污染地下水之推断反应 – 《超级基金修复选择决策中基准风险 策略与异位治理技术》,1996 年 10 月, 评估的作用》,1991 年 4 月,固体废 固体废弃物及紧急应变管理处指令 弃物及紧急应变管理处 9355.0-30。 9238.1-12,环境保护署/540/R-96/023。 – 《划定修复调查和可行性研究范围的 – 《监测水泵及处理效率之方法》, 准备工作》,1989 年 11 月,固体废 第 2 部分,1994 年 6 月,研究发展办公 弃物及紧急应变管理处 指令 室出版,环境保护署/600/R-94/123。 9355.3-01FS1。 – 《修复操作绩效评估总则》, – 《超级基金法下开展修复调查和可行 1992 年 1 月,研究发展办公室出版, 性研究指南》,1988 年 10 月,固体废 环境保护署 600/R-92/002。 弃物及紧急应变管理处指令 9355.3-01, – 《污染地下水修复行动指南》, 环境保护署 540/G-89/004。 1989 年 4 月,固体废弃物及紧急应变 管理处指令 9283.1-2FS,1988 年指南 44 资讯简报, 540-R-01-007。 – 《超级基金场地污染地下水之修复行 – 《超级基金计划的运作与维护》, 动指南》,1988 年 12 月,环境保护 2001 年 5 月,OSWER 9200.1-37FS, 署/540/G-88/003。 环境保护署 540-F-01–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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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有石油和相关石油产品的地上和 地下储罐系统的环境行为准则》, 法律、政策及导则清单 加拿大环境部长理事会,2003。 – 《污染场地责任的推荐原则》, 加拿 法律 大环境部长理事会, 2006 。该原则在 加拿大环境部长理事会处理污染场地 – 《加拿大环境保护法》,1999 责任的原则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个新 – 《渔业法》 的原则。这一新原则规定在政府制定 – 《加拿大环境评价法》 的特殊条件下,一个污染场地的环境 – 《北极水域污染防止法》 法律责任可由卖方向买方转移,以确 保场地修复工作的开展。新原则在加 政策 拿大推动了“棕地”的再开发,促进 了闲置或未被充分利用的商业财产的 – 《财政委员会不动产管理政策》 再开发,同时确保了人类和环境安全。 – 《财政委员会房地产报告标准》 – 《加拿大联邦污染场地对人体健康风 – 《财政委员会关于解释污染场地成本 险评估指南》,加拿大卫生部 和责任的政策》 – 《加拿大联邦污染场地风险评估第一 – 《加拿大印第安与北方事务部的污染 部分》:人类健康初步定量风险评估 场地管理政策》为储备土地、60 度线 指南 以北的联邦土地上和其他加拿大印第 – 《加拿大联邦污染场地风险评估第二 安与北方事务部负责管辖的土地上的 部分》:加拿大卫生部毒理学 污染场地管理提供了指导。 参考值 (TRVS) – 《加拿大印第安与北方事务部的西北 – 《加拿大联邦污染场地风险评估第三 地区矿场再利用政策》 部分》:加拿大联邦污染场地人体健 – 要求更好地管理西北地区自然资源, 确保采矿业务不会造成环境及健康危 康风险评估审查指南 害及增加加拿大纳税人的财政负担。 – 《污染场地经理指南》: 该指南有助 于理解在污染场地附近工作和生活的 个体的心理问题,通过能力建设处理 导则 心理因素问题。 – 《全国污染场地分类系统指导文件》, 加拿大环境部长理事会, 2008 。这是 一个根据其目前或潜在的对人类健康 和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污染场地评估 方法。 46 技术援助 – 技术援助简报#15:风险评估 — 应用 和筛选过程 – 技术援助简报#1:直口罐頂空分析筛 – 技术援助简报#16:风险评估 — 暴露 选程序 模型、毒性分析与评价 – 技术援助简报# 1B :了解有机蒸汽调 – 技术援助简报# 17 :污染场地风险管 查结果 理框架 – 技术援助简报#2:场地评估程序 – 技术援助简报# 18 :污染场地风险管 – 技术援助简报# 3 :电磁调查及探地 理 — 可接受和不可接受的风险 雷达 – 技术援助简报#19:自然衰减 — 引言 – 技术援助简报#4:烃污染土壤的抽样 – 技术援助简报#20:自然衰减 — 生物 与分析 降解 – 技术援助简报#5:烃污染地下水的抽 – 技术援助简报#21:自然衰减 — 衰减 样与分析 机理及污染物转移 – 技术援助简报#6:替代场址现场筛选 – 技术援助简报# 22 :污染场地的原位 方法 修复技术 – 技术援助简报#7:制定污染场地修复 – 技术援助简报# 23 :污染场地异位修 的大纲 复技术 – 技术援助简报# 8 :何时场地是“清 – 技术援助简报# 24 :地下水污染修复 洁”场地 技术 – 技术援助简报#9:污染场地应急响应 – 技术援助简报# 25 :安大略省的土地 程序 利用指南基本纲要 – 技术援助简报# 10 :污染场地健康与 – 技术援助简报# 26 :安大略省土地使 安全程序 用指南修复标准 – 技术援助简报# 11 :污染场地修复计 – 技术援助简报# 27 :快速场地鉴定: 划相关法律 程序 – 技术援助简报# 12 :制定污染场地社 – 技术援助简报# 28 :快速场地鉴定: 区关系计划 选择工具和技术的标准 – 技术援助简报# 13 :土壤修复低温热 – 技术援助简报# 29 :快速场地鉴定: 脱附技术 工具和技术 – 技术援助简报# 14 :污染场地修复框 架,加拿大环境保护部 47 参考文献 Andrew King, BP (2006), Regulatory Dutch VROM (2000), The Circular on Target Approaches to Addressing Soil and Values and Intervention Values for Soil Groundwater Contamination, ppt Remediation, Ministry of Housing, Spatial Planning and the Environment, the CCME (1991), Interim Canadian Environmental Netherlands, Febru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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